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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官支招啦!遇到家暴这样应对,可以保障人身安全

2019年03月08日 07:59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郑思琪 通讯员 钟紫薇 魏晓婷)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周年,由于女性处于社会相对弱势的地位,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据全国妇联往年的调查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家庭存在家暴,其中90%受害者是女性。那么在遭遇家暴的时候,该如何获取救助?

  案例:因感情不和,男方对女方大打出手 

  吴某与秦某未领取结婚证,育有两个小孩,两人均在东莞务工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女方秦某对男方吴某避而不见。

  2017年5月18日,吴某在东莞市塘厦镇某社区附近发现秦某,双方产生口角后进而发生拉扯,吴某不仅对秦某实施殴打,而且还用刀划伤了秦某前来劝阻的同事,后吴某迅速逃离现场。

  经过公安机关的一番搜捕,吴某于2017年6月被抓获。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男方持刀划伤女方,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唐某与秦某两人未领取结婚证,育有一子。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女方秦某向男方唐某提出分手,唐某不愿意。2017年5月20日,唐某来到秦某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的工作地蹲守时发现秦某与男子符某关系亲密,怒火中烧,于是回到住处拿了一把美工刀藏在秦某招工作地门口草丛处。

  第二天凌晨,唐某伙同他人来到秦某工作地等候,看到秦某与男子符某出现后对两人进行殴打,并用美工刀将两人划伤。后来秦某跑到其姐姐住处求救并报警,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秦某为轻伤二级,符某为轻微伤。

  后唐某被抓获,经审理查明,法院最终以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案例:夫妻感情破裂,妻子遭家暴,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住东莞常平镇的梁某与王某夫妻两人育有两个小孩,后因感情破裂,从2018年11月开始分房居住。之后,双方因情感问题及家庭琐事多次发生冲突,丈夫王某先后4次殴打妻子梁某,摔坏了其两部手机,还偷偷在小车上安装定位器对其进行跟踪,而且还经常在凌晨期间拍打其居住房间的房门进行骚扰,撬坏门锁意图强行闯入,分居期间还数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照录像。

  被百般折磨的梁某曾先后7次向辖区派出所报警,2次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但未能阻止丈夫的家暴行为。彻底绝望的她于2019年1月28日向我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院经审查,认为梁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跟踪、接触梁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遇到家暴,如何获取救助?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除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院还建议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救助:

  1.进行反映,寻求救助。受害人可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投诉、反映或求助。

  2.申请法律援助。向妇女法律援助站等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工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案。

  4.向人民法院起诉。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仅限于起诉离婚,构成虐待的,可以刑事自诉,造成伤害的,可以诉请人身损害赔偿。

  5.及时收集、保留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接警、出警记录;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施暴者保证书、手机短信;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组织、团体保存的资料等。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家庭暴力;保护;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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