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讯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九级,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差额等,经仲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应向该劳动者支付34000元。可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该用人单位不仅没有自觉履行上述义务,还在法院执行阶段三番两次“忽悠”法官,借与劳动者达成和解为由拖延执行,至今分文未付。
这家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九江水村的东莞市恒业护栏实业有限公司,日前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点曝光。在该院发布的“决胜2018”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的第三批失信曝光名单中,一共有18家企业在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一同被曝光。这些失信企业现今均正常生产经营,且有财产而拒不履行。其中,有11家系拖欠货款,有2家拖欠工资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2家拖欠工伤赔偿款。最少的仅欠款7000元,但就是赖着不给。
据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将名单上的企业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同时,还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若在曝光后限期内仍拒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过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网友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