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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 新规来啦!以后事故扣车的停车费不用当事人出!

2018年05月02日 13:37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记者注意到,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出台了15项新规定新措施。其中,备受关注的扣车后停车费用方面,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此外,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还在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群死群伤事故开展深度调查以溯本追源、预防事故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将有利于打击震慑违法犯罪、科学有效预防事故。

  复核申请可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

  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二是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三是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四是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事故扣留车辆的停车不用当事人出

  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三是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四是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事故;当事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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