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阳光网-全国重点新闻网站 | 
立即打开

大岭山开展“学法守法 与法同行”——《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宣讲活动

2022年10月02日 10:30 0人参与  0条评论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具有里程碑意义。

image.png

新年伊始,在《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之际,大岭山司法分局于2022年9月28日下午邀请广东康法律师事务所范祖全律师到大岭山嘉晖外国语学校开展“学法守法 与法同行”--《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宣讲,全校老师及家长约1200人参加讲座,宣讲采取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同步进行。从“家事”上升到“国事”的法规对家长和孩子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宣讲中,范律师就《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条文进行了解读,尤其是第十四条和三十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正如《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提到的,家庭教育的首要责任与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该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内容。”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指出,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是家长。学校应该把实施家庭教育的空间和时间留给家长。教师和学校教育的职责并不是代替家长直接从事家庭教育,而是为了给广大家长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科学的指导。“双减”政策的实行,就是希望让学生与家长有更多的自由空间,让家庭教育更多地回归家庭。范律师此次普法宣讲让全校教师及家长都收益匪浅,增强了法律意识,增长了法制知识。

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帮助家长树立依法教育孩子的意识,提高科学教育孩子的能力,通过多措多举,真正把家庭教育促进法贯彻落实到位。让每个家庭成为支持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沃土,更好地保障未成年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来源:东莞市司法局大岭山分局    编辑:温龚锋关键词:家庭教育;律师;普法
都翻到这儿了,就分享一下吧
版权声明:
1、凡注明来源为“东莞阳光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东莞阳光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在摘编网上作品时,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无法及时确认其作者并与作者取得联系。请本网站所用作品的著作权人直接与本网站联系,商洽处理。
联系邮箱:tougao0769@qq.com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文明上网 理性发言0人参与 0条评论

网友跟贴

查看更多跟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