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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公证办理,东莞公证处联合麻涌司法解决群众大难题

2022年08月09日 09:42 0人参与  0条评论

这是近期东莞市东莞公证处水乡办证点遇到的一个案例。麻涌镇群众阿良(化名)今年五十岁,是一名残疾人,个人生活不能自理,至今亦不能与他人进行有效语言交流。阿良的兄弟姐妹一直为一个问题感到头疼,其父母已故二十多年,因为阿良情况特殊,父母的遗产始终未进行合法分割,这样既不利于发挥物的效能,也耽误了父母生前承诺过户给亲戚一处房子的履约。

以“司法调解+公证办理”解决

目前,阿良无配偶无子女,除了政府给予的残疾人扶助外,他的日常生活全靠4个兄弟姐妹的照料。去年上半年,考虑到兄弟姐妹们也不再年轻,大家决定趁现在将父母遗产的事处理好。几经周折后,阿良的哥哥咨询到,需要先到法院认定阿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下一步为其指定监护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务。

今年,阿良的哥哥到麻涌司法分局咨询,同时来到位于麻涌政务服务中心的东莞公证处水乡办证点。经水乡办证点公证员和司法分局负责司法调解的人员讨论后,决定以“司法调解+公证办理”的方式,办理阿良父母遗产分割的事宜。

东莞公证处水乡办证点公证员介绍,此前,阿良的3个姐姐已通过公证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那么,遗产将在阿良和他哥哥之间进行分配。

今年5月27日,在东莞公证处水乡办证点,公证员侯霞、麻涌镇法律服务所副所长王铧彬与阿良的监护人(其中一个姐姐)、阿良哥哥进行深入交流,由王铧彬对分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分歧进行先行调解,公证员向阿良的监护人和阿良哥哥释明了法律条文和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程序和手续要求。侯霞、王铧彬向阿良的监护人和阿良哥哥强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此次经过研究讨论,最终确定以公证《遗产分割协议》的方式,办理阿良父母的遗产分割事宜。

公证事项受理效果良好

据悉,阿良父母的遗产共有3处自建房,包括A号、B号、C号,其中A号是阿良父母生前承诺给阿良的叔叔家(但未过户),而B号由阿良居住。在阿良与其哥哥的《遗产分割协议》中,以保护、保障阿良未来的生活、居住条件为前提,在充分询问了阿良的监护人和阿良哥哥意见后,最终B号自建房由阿良继承,A号、C号自建房由阿良哥哥继承。阿良哥哥承诺将照顾阿良的生活起居,承担阿良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各项必要费用,负责阿良生养死葬的一切事宜,如其不履行前述承诺义务,则其所继承的A号、C号自建房按照有利于阿良的原则进行重新分割。

公证事项受理后,水乡办证点的工作人员就有关情况,向阿良所在居委员会进行调查了解。今年7月28日,东莞公证处水乡办证点的公证员侯霞、公证人员钟宇欣与麻涌镇法律服务所副所长王铧彬、人民调解小组组长韦敏娟一同来到阿良家中进行随访。现场了解确认,阿良的情况与其兄弟姐妹所称的情况相符,阿良的生活和居住条件良好。

公证说理

案例中的家庭,有其不幸的一面,阿良因病无法自理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也有其幸运的一面,家庭成员团结互助,东莞公证处水乡办证点和麻涌司法分局通过“司法调解+公证办理”的方式,协助阿良家办理了遗产分割协议,将搁置多年的问题解决了。这不仅充分调动了家庭成员间互助的力量,亦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残疾人的生活和身后事宜。

调解由原来的事后化解矛盾实现了调解前置,公证机构通过人民调解的参与,推动了当事人之间协议的达成。司法调解部门利用公证特有的证明职能,实际解决了群众的难题。此次通过调解、公证的对接,促使调解、公证服务资源共享、同步结合,不仅让矛盾纠纷得到前端化解、源头预防,亦可以为群众解决烦心事。

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和组织包括: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有关人员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东莞公证处; 司法调解;公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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