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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防 | 网上售卖“催情药水” ,夫妻双双入狱

2022年06月27日 09:56 0人参与  0条评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不法分子将“聪明才智”用错地方,各种新型毒品经过“乔装打扮”,比传统毒品更具隐蔽性和诱惑性,让人防不胜防,也有“为虎作伥”的不良商家,竟然公然在网上兜售新型毒品,甚至故意吹嘘、夸张药效,同时掩盖“毒品”的属性,毒害社会。

“6.26”是国际禁毒日,东莞市相关部门通报了一个典型案例:东莞男子郑某光开设网站商城,违法出售新型毒品“催情药水”。在此过程中,其妻子竟也充当帮手,最终夫妻俩一起锒铛入狱,其教训不可谓之不深……

开设网上商城 出售“催情药水”

自2020年开始,男子郑某光设立网上商城,伙同其弟弟(另案处理)售卖性用品及含有GHB(γ-羟基丁酸)成分的“催情药水”。该网上商城日常主要由郑某光经营,负责进销货(中间介绍人梁某某另案处理)、收付款等。郑某光的妻子兰某英提供其本人支付宝账户供该商城收款,有时还担任客服。期间,郑某光等人通过微信联系,先后售卖“卡宴”“隐催爽”“红蜘蛛”等“催情药水”给客户。而郑某光兄弟则多次使用虚假身份、地址、联系方式邮寄上述物品。

2021年3月21日,东莞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樟木头某小区抓获被告人郑某光,并在其弟弟居住的房间内缴获“隐催爽”“红蜘蛛”等一批“催情药水”。经检测,该批“催情药水”均含有GHB(γ-羟基丁酸)成分。同日,东莞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镇某小区抓获被告人兰就英。

夫妻俩双双入狱 丈夫入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光夫妻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光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兰某英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郑某光曾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兰某英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某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兰某英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莞sir提醒  

警惕新型毒品“催情药水”

新型毒品“催情药水”含有管制精神药品γ-羟基丁酸成分,常被用于实施性侵犯罪。不法分子通常加入饮料和食品中作案,使受害人头晕、肌肉乏力,甚至丧失意识和在此期间失忆。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使用“催情药水”剥夺女性反抗能力和意志,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将构成强奸罪。

建议市民特别是女性与他人交往时,特别是在酒吧等娱乐场所,注意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接受陌生人给的饮料、水或者食品,尽量点密封饮料并亲自打开,对入口东西不要轻易离开自己视线,也不要叫别人帮忙看饮料。如意识到可能接触到此类迷药,要刺激呕吐出来,大量喝水,并及时求助报警,尽快转移到安全地方。

来源:东莞市公安局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东莞;禁毒;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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