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6月1日,东莞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这是东莞市今年首部获批的地方性法规,也是东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10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二十九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包括主体职责,相关部门预防风、暴雨、雷电等灾害具体措施,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处置措施,灾情调查,法律责任等。
《条例》的制定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客观需求。据介绍,东莞濒海沿江,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是气象灾害多发、气候变化影响敏感的地区。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部署,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和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东莞市通过立法来补充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法律体系,确保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条例》充分结合东莞的实际情况,在防御气象灾害中明确了多项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比如,基于东莞市镇(街)一级暂未单独设置气象部门的客观实际,《条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要求,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并强调镇(街)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又如,《条例》针对东莞市频繁发生、影响较大的台风、暴雨、雷电等气象灾害,分灾种分部门规定了具体的预防措施,并针对当前东莞市易因暴雨引发内涝的现象,规定了相关部门在严重易涝点开展现场值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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