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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你的孩子?东莞法院用事实告诉你

2020年06月02日 09:45 0人参与  0条评论

近年来,国家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在刑法的基础上增加从重处罚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条款。但该类案件过于隐蔽,被害人认知不足,并且事后缺乏对受害人的有效关爱和保护。从而可能导致未成年被害人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行为的发生。

六一儿童节,东莞法院的法官们总结了近年来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提醒广大的家长和孩子们,避免悲剧的再一次发生。

“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性侵14岁养女;何龙强奸并强迫三名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被执死刑;陈莲香2年内拐卖46名儿童还害死其中2个……”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侵害未成年案例触目惊心。

东莞法院对2013年至2019年的审理案件整理后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的案件有以下特点:

加害主体大多为熟人

熟人的身份为性侵犯罪带来了便利,使得被害人放松了警惕,并且由于熟人对被害人掌握的情况较多,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功率高。其中“熟人”主要包括教师、邻居、亲戚、网友等,他们善于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识差等弱点,使用小恩小惠诱骗或胁迫以达到肮脏的目的。

隐蔽性强 侦查取证工作难度大

在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中,由于熟人作案比较多,犯罪嫌疑人会利用“熟人”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创造与被害人单独相处的机会,从而导致案件发生时只有侵害人与被害人二人在场,隐蔽性强。在此情况下,大部分证据均为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且,由于未成年被害人年龄过小,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被侵害后不敢或觉得没必要告诉父母,使得其身体上的重要证据得不到及时取证,导致证据遗失。

家庭监护不到位

由于工作、外出等多种因素,部分监护人不能充分履行监护义务。在这种缺乏监管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很容易被侵害人盯上并伺机实施侵害行为,并且监护人由于不在身边或缺乏对子女的关照,不能及时发现子女已受到侵害。

我国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缺位

家庭以及学校的自我保护安全教育工作大多存在过晚或过浅的缺位状况。未成年人大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往往不知晓自身正在遭受侵犯,因而使得许多犯罪嫌疑人轻易得手。

对于上述情况,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法官提醒:

防范该类案件,需要未成年人应具备日常的安全防护意识,尽量避免单独与成年男性相处。家庭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及时与孩子沟通。如果有发现家中的未成年人被侵害,要勇敢地报案,防止事态的恶化,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学校要提高师德教育,也要多进行法治教育。法律规定中,对于未成年人有特殊职责人实施性侵的,需要从重处罚,并有可能被判处不得从事相关教育行业。并且学校、老师应和家长多方合力,尤其对留守儿童、无性防卫能力的孩子,社会更应加强关护。

对于如何解决该类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当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时,视具体情况呼救、适当撒谎尽快离开现场、记住罪犯的特征,事后第一时间将事情告诉家属或老师。家长应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尽早做好证据保存,避免清洗孩子案发时的衣物,及时就医、检查,保留病历资料,对孩子陈述案发经过的视频录像、保留与罪犯对质的视频等。

来源:东莞政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侵害;被害人;熟人;自我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性侵;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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