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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退保”背后:找代理就能“全额退保”?小心个人信息泄露

2020年05月20日 09:56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阳光网讯(记者 尤思远 万柏荣)保险现在大家并不陌生,从购买到保险理赔、甚至退保,都有着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但这段时间以来,出现了一些所谓的“代理”,在退保上做起了“业务”,而且号称能帮助投保人“全额退保”,真的会这么简单吗?

找人代办退保,没想到自己成了广告主角

今年4月,陈女士在平安人寿办理个人退保事宜时,突然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出现在了一张广告宣传海报之上。

当事人陈女士:“我签了名,然后曹小姐准备帮我把退保申请上交上去的时候,第二天中介公司急着把这成功案例发出来。”

平安保险公司资深投诉处理人员曹小姐:“签完协议之后,看到代理退保的这个人从朋友圈发出来成功案例分享,说她已经办理了一个成功案例。”

原来,陈女士在办理退保的过程中,不是一直亲自操作,而是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自称可以办理各保险公司退保业务的人。对方承诺可以帮助她实现“全额退保”,比直接去保险公司更划算。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要取得陈女士的身份信息、手机卡副卡,以及银行卡等资料。

当事人陈女士:“本来以为是平安的人,我就把我的一些电话卡、银行卡寄过去,帮我去协助办理。”

只需要给一定的报酬,就有人帮跑腿,还能全额退,陈女士马上与对方签订了委托协议。对方也一直以陈女士的身份全权与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进行对接。直到看到自己的经历被当成广告之后,陈女士意识到,帮自己“跑腿儿”的这个人有问题。

当事人陈女士:“我的所有信息在中介人已经曝光了,不是很安全,虽然财产方面没有造成多大损失,但是个人信息透露出去还是有点点隐患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但只有在收到保单后的“犹豫期”内退保,才可以享受扣除部分手续费后的“全额退保”。一旦合同生效,保险人退还投保人的则是保单的现金价值。陈女士的保险产品购买于2017年,按照规定并不能实现全额退保。目前经过协商,陈女士按正规渠道申请退保。

平安保险公司资深投诉处理人员曹小姐:“前期的协议我们终止了,终止之后我们肯定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客户不想要这份单,是按合同约定,目前这个客户正在走正常退保流程。”

“模板投诉”出现 寻求代理小心“入坑”

目前陈女士所遇到的代理退保情况,在东莞已经不是个案,也引起了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和职能部门的关注。那“代理退保”到底有哪些危害和隐患?

据中国平安透露,目前从监管投诉的数据来看,代理退保的投诉占了90%以上,且各个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接到多份看起来一样的“模板投诉”材料:除了投保人信息,其它内容几乎完全一样。

平安人寿东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李令根:“我们这种涉及到投诉的案件,差不多90%以上都是以代理退保来进行投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党委书记卢镇洪:“去年我们有效的投诉案件,广东省可能有32件,但据我们的了解,有一半的数据都是刻意的、有组织、有策划的投诉。东莞的情况也占了一半。”

业内人士介绍,代理退保机构利用部分投保人对保险流程和相关法规不熟悉的空子,在线上、线下寻求“商机”,一旦成功就会收取3到5成的高额手续费。而且在代理过程中,投保人的身份证、保单、银行卡、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完全掌握在代理退保人员手中,存在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的风险,更存在被泄露或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的可能性。

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卢建强:“第一,有个人信息被恶意使用的风险,另外一个,没办法保障安全,保险丧失的风险,再一个是资金受损或被诈骗的风险,这种风险如果不幸掉到坑里面,可能不仅仅是本金损失,还会牵扯到诉讼风险在里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代理机构之所以会有市场,一方面是出于部分投保人确有退保需求,另一方面保险机构在工作中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也成为代理机构承诺“全额退保”的借口。为此,2020年4月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防范“代理退保”有关风险的提示》,要求各保险机构提升内部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信保诚东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戴作常:“销售误导,导致客户权益受损的情况,无论该行为是否在职或者是离职,我们都将启动追责、追查。”

平安人寿东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李令根:“买保险的时候,我们对买保险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处理,把关键的投保要求,或者说老百姓投诉得比较多的内容,用视频、音频的方式把它录下来,让我们整个销售过程更透明、更规范。”

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了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聘请司法、金融专业人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健全行业服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卢建强:“综合大家的想法,我们考虑做一个消费者教育的系列宣传,希望通过这个宣传,让消费者知道代理退保的风险所在,让大家增强防范意识。”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付勇辉关键词:退保;代理;全额;投保;全额退保;陈女士;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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