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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医保制度改革再放红利 大病险最高报销限额提至53万元/年

2018年10月25日 08:01 0人参与 0条评论 >

  非莞籍学生也可以在东莞参加医保,取消积分入学限制;城乡居民与职工同等执行缴费年限政策;非莞籍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中断就业时可由个人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大病险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53万元/年;城乡居民个人负担减轻214元/年……

  今年10月起,重新修订后的《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2013年,东莞在全国率先实施多层次的城乡一体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局长邹联介绍,此次修订完善对东莞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一次多方位改革,在保持全民医保政策体系基础上,减轻参保负担,提高待遇水平,使得医保制度的公平性进一步增强,为参保人和企业释放出更多改革红利。

  扩大参保范围降低参保负担

  2013年10月,东莞率先在全国建立多层次的城乡一体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所有职工、公务员、城乡居民等各类人员,实现真正统一基数、统一费率、统一待遇,充分体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全国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全面实施探索了宝贵的经验。

  该制度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按照规定需修订完善后重新印发实施。东莞结合近年来国家、省市深化医改的最新任务目标,根据5年以来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及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范围、待遇享受规则等均有所调整,进一步形成一套全面、完整的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办法》在三大方面扩大参保范围。将参保满1年以上的参保人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子女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取消需积分入学限制;城乡居民与职工同等执行缴费年限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足规定年限后不需再缴费,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和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市累计实际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中断就业时,可由个人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由此,进一步促进不同参保身份、不同户籍群体间公平,使在东莞工作生活的人们都能更公平地享受医疗保障。

  《办法》还降低参保人的负担。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从3%下调至2.8%,其中,职工和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不变;城乡居民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进行结构性调整,城乡居民个人缴1.1%,财政补贴1.7%,城乡居民个人负担每年将减轻214元。同时,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降低了收费标准,全年将为用人单位减负0.6亿元。

  九大方面提高医疗待遇

  参保负担降低了,医保待遇却提高了,《办法》实施后,多项新规定从九大方面着手,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其中,《办法》简化最高支付限额分段,将原来的医保报销限额由原来的5段合并为3段,将享受最高额度支付限额的条件从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调整为满2年以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根据2017年东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3446元计算,2018年度医保最高报销限额将由30万元提高至53.446万元,提升幅度达78%。

  在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分段支付比例方面也调高了。对于费用在8万—16万元段,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16万元以上段,提高20个百分点。

  《办法》提高了儿童和新生儿群体的待遇水平。对14周岁以下的参保儿童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对出生7个月内的新生儿下调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由3万元降低至9000元。

  《办法》还调整急诊抢救的有关待遇,统一市内外住院、门诊抢救的支付比例;扩大医保个账使用范围,增加可用于支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日间手术及日间放化疗、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通过这些差异化、精细化的政策支持,针对性地调整部分医保待遇设置,使结构更合理。

  各类人员参加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险种 参保身份

  缴费

  基数

缴费比例(%)
合计 单位 个人 财政

  基本

  医疗

  保险

职工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8 2.3 0.5 /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 2.8 /
城乡居民(含学生) 1.1 1.7

  重大

  疾病

  医疗

  保险

同基本医疗保险 无需另行缴费
补充医疗保险 住院补充 职工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 2 / /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 2 /

  城乡居民

  (含学生)

/ 2 /
医保个账 职工

  本人

  工资

4.5 3 1.5 /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上年度全市医保个账参保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 / 4.5 /
城乡居民(含学生) / 4.5 /

  (注:按市政府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政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至2.1%,其中职工单位缴费费率为1.6%,个人0.5%;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2.1%;城乡居民个人0.9%,财政补贴1.2%。)


余下全文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 刘宇峰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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