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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站点怒拽司机 连累乘客受伤 男子被判刑两年

2018年10月17日 11:15 0人参与 0条评论 >

  拉拽致公交紧急刹车,一乘客受伤,男子被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男子樊某在东莞市大朗镇乘坐公交车时,因错过了下车站点,迁怒于公交司机没有报站,拽其衣领,司机因此紧急刹车,导致车上乘客跌倒受伤。樊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樊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错过站点怒拽司机 连累其他乘客受伤

  2017年9月16日8时许,男子樊某在大朗镇汽车站乘坐3路公交车到竹山村路口。当公交车行驶至大朗镇巷头村业丰酒店红绿灯路段时,樊某因公交车没有报站导致其错过站点而对公交车司机胡某某不满,与司机发生争执。后樊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上前拽住司机的衣领,致司机紧急刹车,进而导致乘坐该公交车的乘客李女士等人跌倒受伤。后司机报警,樊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至现场将樊某抓获。

  经法医鉴定,李女士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樊某供述称,当时司机没有报站,使他坐过了,他一时生气,就抓住司机的衣服,司机就顺着他的动作站起来并紧急刹车,车上两女一男共三个乘客摔倒受伤。他当时是一时冲动,没有想过自己的行为会不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

  危害公共安全 鲁莽乘客获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樊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樊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本案事出有因,樊某是一时冲动才犯罪,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深刻,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18年3月,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樊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樊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

  危害公共安全量刑起点高 市民切勿因一时冲动违法

  只因为司机没有报站,错过站点, 樊某生气之下怒拽司机,司机急刹车致使其他乘客受伤,樊某因此惹来两年牢狱之灾。可能有市民认为,樊某一时冲动,所受惩罚是否过重?

  一审承办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李年富法官解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低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有显著不同,其蕴含着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和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是一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故其量刑起点相对盗窃罪等要高。

  本案中,法院在量刑时,已考虑到鉴于本案事出有因,樊某是一时冲动才犯罪,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深刻,依法对其量刑时,已作出了减轻处罚。

  李法官建议,市民遇到突发事件一时愤懑时,要注意控制情绪,妥善处理,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危害公共安全,违纪犯法,追悔莫及。(记者 尹金钟 通讯员 黄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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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时报 编辑: 刘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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