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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客户费用、巧立名目诈骗 涉案金额达47万元 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获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2018年09月05日 16:28 0人参与 0条评论 >

  东莞阳光网讯 (记者 安致标 通讯员 钟紫薇 魏丽婷)倾尽所有为实现安居梦,没想到房没买到,还被房产中介公司业务员私吞费用、骗取钱财,东莞市塘厦、凤岗等地多名售房者和购房者遭遇到这样的“黑手”。某房产中介公司一名业务员不仅多次收取客户费用后占为己有,还以要缴交房屋保证金、加急费、赎楼补充金等为由实施诈骗,五个月共作案7宗,涉案金额共计47万元。

  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及房产中介公司相关费用。

  【案件回放】

  不仅“私吞公款”还“额外收费”

  中介公司业务员频繁作案金额达47万

  2016年7月,被告人骆某跳槽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作为在业界摸爬滚打多年的老手,他很快就为公司谈下了几笔生意。不过,从经手的第一笔生意开始,骆某就开始伸出“黑手”。

  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骆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取客户按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交给公司的办理按揭所需费用后占为己有,一直未上交给公司。此外,他还以办理购房手续为由,以收取房屋保证金、加急费、赎楼补充金等名义,向客户收取一些跟房产交易看似相关的手续费用,多次诈骗客户钱财。在五个月时间里,他作案7宗,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402100元,实施职务侵占涉案金额67900元。

  因房产交易迟迟没有进展,客户到骆某所任职的房产中介公司讨说法,加上骆某在事发后一直处于失联状态,房产中介公司和客户才发现被骗,于是报警。

  【庭审现场】

  不是职务侵占是代为保管,还称系业界惯常做法

  被告人“巧舌如簧”否认指控

  2017年5月1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骆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面对指控,被告人骆某承认确实向被害人收取过这些费用,但辩称部分费用是根据当时交易情况来收取的,比如赎楼费;有些费用是为了防范买卖双方扯皮而先收取的,比如保证金。而收取的这些钱,他已经将部分交回了公司,没有上交部分属于提前收取后由自己保管的。

  当公诉人问骆某公司是否明确授权其代收时,骆某回答没有,称作为房产中介公司,有点流动资金是业界惯常做法,因为公司老板跟他是朋友关系,加上当时公司刚成立,所以在账目要求上并不严格。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但将所有犯罪事实认定为合同诈骗不当,经查,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按揭所需费用由买方交于经纪方,被告人骆某向被害人收取该费用后,应上交给公司却未上交,并占为己有,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房产中介公司应完善财会制度,加强人员管理

  购房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资金风险防控意识

  通过本案,主审法官建议房产中介公司应完善财会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真正做到诚信经营。其次,对买卖合同范本中必要的风险告知、付款须知等内容,应当放在显目位置,让购房者知悉。

  另外,许多购房者对房产中介收取相关费用缺乏应有的警惕。本案中,被告人收到客户各种款项后,所提供的收据没有盖公章,甚至有一宗案件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其向别的房产中介公司借来的,客户也没有提出质疑。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购房是一件大事,应当高度谨慎、万分小心,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找正规合法的中介公司;二是谨记合同相对方是中介公司,而不是公司老板或业务员个人,要确保支付路径的安全,把相关的款项支付给公司财务人员或转账到对公账户,并要求公司出具发票或收据,切不可支付给员工个人;三是要认真审查合同,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合同以外的义务应谨慎甄别、确认,对超出合同约定的费用不能轻信,对不合理的费用要敢于提出质疑。


余下全文
来源:东莞阳光网 编辑: 刘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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