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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石某某与樟木头镇某某电子厂之间劳动争议纠纷

2018年06月01日 17:13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情简介

    申请人石某某,男,27岁,2017年入职樟木头镇某某电子厂(以下简称“某某电子厂”)工作,2018年2月因家里有急事向工厂提出辞职,提交了辞工申请书后就离开工厂回家处理事情。2018年3月,石某某回厂里要求结清2018年1月、2月工资,工厂负责人以石某某已离职与工厂无任何关系为由,提出不再向石某某发放工资。石某某与某某电子厂就石某某追讨工资一事多次协商不成,石某某欲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某某电子厂,而石某某自身法律知识欠缺,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诉讼程序,且石某某证据意识较为淡薄,未能全面保留相关证据,对法律起诉带来一定的困难,同时,法律起诉复杂多变,耗时较长且存在一定的风险,一系列问题困扰石某某已久。石某某一时间想不出解决的办法,在朋友的介绍下,就其被无故辞退请求经济补偿金一事来到了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主任及调解员认真接待了石某某,向其询问相关案情、了解具体诉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分析案涉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告知石某某可申请劳动仲裁的法律维权方式。石某某提出某某电子厂应当支付拖欠其两个月的工资6000元,在熟悉相关情况后认为法律途径耗时较长,且相关证据欠缺,调解员明白了石某某的心中顾虑,认为该案可以组织劳资双方进行调解,并联系用人单位某某电子厂负责人蔡某某,让某某电子厂负责人蔡某某前来调委会调解。

    某某电子厂负责人蔡某某到调委会后,调解员对某某电子厂负责人蔡某某进行单独会谈,向其反映石某某的具体诉求,告知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将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届时用人单位将面临被诉风险;同时,与某某电子厂负责人蔡某某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到某某电子厂的想法。某某电子厂负责人蔡某某提出石某某是自己申请离职,在工厂未认可的情况下离职对工厂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石某某现已离职,离职时双方所有关系已终结,因此厂方无需继续支付相关款项。

    调解员全面了解双方想法后,调解主任组织各调解员讨论分析,发现双方僵持不下的原因,一是石某某相关的离职手续未协调妥善办理;二是某某电子厂坚持认为离职后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已终结,石某某与厂方无任何关系,厂方无需再向石某某支付任何款项。

    研讨后提出双方的争议焦点:厂方拒绝支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某某电子厂是否需支付拖欠石某某的两个月工资?

调解主任组织双方会谈调解,先让双方冷静,针对双方心中的想法,结合争议焦点逐一突破双方的僵持已久的困局。一是要求双方换位思考,主动站在对方立场,了解对方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有依据,并思考自身是否存在错误;二是阐明法律,具体说明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解说《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列举具体案例以案说法,让双方有例参考;三是分析各方利弊,从石某某不愿意走法律程序以及某某电子厂存在的诉讼风险、带来的商誉损失等方面综合分析讨论;四是耐心劝说,深入了解双方心中所想、心中所虑、心中所向,就双方的争议焦点反复讲解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争取双方认同。

   调解结果

    经调解数小时后,调解员的耐心解释让某某电子厂清楚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免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石某某工作期间工资的义务。同时在证据事实面前,某某电子厂负责人蔡某某提出的事由最终也是经不住考验,也担心案件对工厂带来的影响以及可能承担额外的赔偿风险。最后,石某某和某某电子厂在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互为让步,自愿达成协议:某某电子厂同意一次性支付石某某两个月工资6000元,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不再追讨任何责任。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某某电子厂立即向石某某支付了工资6000元,双方最后握手言和,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东莞市樟木头镇金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成功关键在于调解员找准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利益平衡点、调解转折点。通过对各方单独会谈,逐一了解各方心中想法,提出双方追求的共同利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通过阐明法律法规、以案说法、耐心劝说等方式让当事人转变想法,逐步打消不合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双方的沟通交流,让双方达成一致共识,推动矛盾纠纷有效解决。

    本案例是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案例告诉我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免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义务,用人单位也应当认识到无故拖欠工资将面临被诉和被要求赔偿的风险,且将可能被劳动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后果。同时,劳动者应当注意离职时应该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好离职手续,并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在发生矛盾纠纷的时候不一定要通过法律起诉途径才能解决,相对比之下,寻求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更佳方式,通过调解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法润樟城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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