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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张某某与樟木头镇某某塑胶公司之间劳资纠纷

2018年04月24日 09:55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某,男,24岁,经人介绍,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樟木头镇某某塑胶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塑胶公司”),从事塑胶货物搬运工作,工作零散,按量支付工资,短期结算。2018年1月13日,因在搬运过程中摔跤,货物压在身上,导致受伤,当时张某某觉得并无大碍,没有去医院检查。但几天后疼痛加重,去医院检查才得知左胸肋骨骨折3根,需全休治疗。张某某治疗至今,误工3余月,花费医疗费2千余元(已经由公司支付)。张某某希望某某塑胶公司赔偿其误工费和营养费2万元,张某某多次向某某塑胶公司提出,但公司并不答应,后因多次协商未果。张某某想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公司却又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一系列问题困扰着张某某。张某某在朋友介绍下,就其追讨误工费、营养费事宜来到了东莞市樟木头镇百果洞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帮助。

  【调解过程】

  东莞市樟木头镇百果洞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主任及调解员认真接待了张某某,向其询问相关案情、了解具体诉求,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分析案涉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具体的依法维权方式,告知其要求公司赔偿误工费、营养的行为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由公司支付。由于张某某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且涉及金额不大,法律关系比较明确,为及时妥善处理此类纠纷,调解员引导张某某申请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出面看能否通过调解解决他的问题。张某某向调委会提出了调解申请,指出其工作时不存在任何过错,是公司管理不完善导致自己摔倒,从而导致受伤,因为当时没有感觉太疼痛,没有及时去医院查检,但骨折确定是那次搬运过程中发生的。调解员了解该案的基本案情以及诉求后,受理了张某某的调解申请,组织劳资双方进行调解,及时联系用人单位某某塑胶公司负责人钟某某,让钟某某立即前来调委会对此事进行调解。

  某某塑胶公司负责人钟某某来到调委会后,调解员对钟某某关于此事安排调解作出说明,进行单独会谈,向其反映张某某要求支付误工费、营养费的诉求。同时,与负责人钟某某进行详细沟通交流,了解负责人钟某某的想法和对此事的态度。钟某某对调解人员提出他自己的三点意见:一是认为张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过错,工作过程中应当留意脚下的东西,却没有留意导致摔伤,他自己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摔跤当时并未及时去医院检查,后来才说导致3根肋骨骨折,检查时间与摔跤时间不符,3根肋骨骨折与摔跤并无因果关系,是否是在我公司工作导致骨折存疑;三是口头说明受伤情况,就向我单位索要2万元补偿,没有一点依据,因此我单位拒绝他的请求合情合理。

  调解主任了解双方想法后,组织调解员一起商讨,提出本案的争议焦点:1、张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张某某要求赔偿的误工费、营养费2万元,数额是否合理?3、塑胶公司的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

  调解人员分成两组,分别针对现状进行分析,给当事人做工作。针对当事人张某某方面来说,依据双方形成的系雇佣关系,本次受伤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一是自称系在劳动过程中受伤,需要证据证明是给某某塑胶公司提供劳务时摔伤,如有证人证明等。二是该次受伤自己未及时就诊,说明伤情不严重,那么3根肋骨骨折是否是本次摔伤造成也难以证明。三是误工费需要提供医院的全休医嘱,并结合自己的工资水平计算误工费,自己是否能提供工资证明?四是自己摔伤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是要适当分担责任的。五是未达伤残等级的前提下,没有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六是如协商不成需要去法院起诉,如自己熟悉相关规定和诉讼程序则要聘请律师,请律师还要花费不少成本。七是起诉时间比较长,时间成本高,且诉讼过程中能否胜诉还是存在风险的。调解人员列出上述问题后提出如果希望双方能协商一致,建议张某某将期望适当的降低一些。

  针对某某塑胶公司方面,调解人员提出,公司在雇佣张某某的时间应当提供适合的劳动条件,并做好工作场所安全预防和管理工作,雇工受伤后应当及时送到医院检查和医治。现在公司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给雇工人员,也能说明公司愿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张某依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可能还会高出2万元,且公司还要聘请律师答辩举证,费时费力,雇工因工作原因受伤误工,对其减少的收入适当地做些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做人要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并提出公司应考虑到劳动者的辛苦劳作也全部是为了公司的更好地经营,为公司作出不小的贡献,其要求赔偿的数额不多但对劳动者来说却非常重要。

  【调解结果】

  经过数小时的沟通、调解后,通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认真调解、耐心劝说,调解得到了双方认同,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某某塑胶公司同意支付15000元给张某某作为本次事故的误工费和营养费,并制作调解协议。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张某某的全部赔偿款也很快拿到了,张某某对东莞市樟木头镇百果洞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表示衷心地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涉及雇佣关系的劳资纠纷案例,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领域普遍存在的两种社会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于解决用工纠纷,对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两者之间的区别,除了用工主体、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外,两者适用的法律性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赔偿责任、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双方关系的稳定性均有所不同。比如就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来说,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在本案中,双方因工作零散,按需雇佣,按量支付工资,短期结算,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劳动者自由安排工作时间,双方属于典型的雇佣关系。那么劳动者受伤后,其权利维护只能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如上面所说的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且还要按各自过错划分责任。

  本案调解成功关键在于调解员找准了双方的争议焦点,讲解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典型案例,说明利弊影响,并针对各方情况提出了相关具体可行调解方案,同时在该案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坚持和风细雨的工作态度,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采取说情、讲理、用法并重的方法,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推动矛盾纠纷有效解决。

来源:法润樟城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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