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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工意外工亡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解促和谐

2019年01月17日 14:52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情简介】湖北籍外来工陈某于2018年3月份入职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从事普工工作。2018年12月9日陈某在工作时,由于不小心,操作失误,被塑料材料拖入机器,造成头部压伤,经消防大队、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通知陈某家属,就陈某死亡一事进行善后处理。家属于2018年12月10日到达谢岗,就陈某死亡一事对科技公司提出了150万元的赔偿诉求。公司方面认为陈某的死亡系工伤,且单位也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相关的待遇也应由社保部门、保险公司支付,但陈某的工亡待遇达不到150万元。公司提出方案,保证家属所获得工亡待遇为100万元(包括社保部门支付的待遇),于是公司向黎村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黎村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认为案情重大,将情况向综治中心汇报,中心组织司法分局、人力资源分局、社保分局的骨干成员成立调解工作小组,于2018年12月12日在黎村村委会对该案件进行调解,首先家属认为:陈某工伤死亡是没有争议,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可以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方面获得有关理赔,但用人单位也应该履行他自身的责任,且陈忍尚没有结婚,其母亲也有62岁,应该对其进行人道主义帮助,为此提出了总价150万元的赔偿要求。公司方代表认为:陈忍的死亡,系工伤死亡,公司绝对不会推卸责任,相关的工亡赔偿待遇、商业保险理赔公司会积极配合进行申报,公司也愿意承担人道主义帮助,但即便将法定待遇全部计算,加上保险公司理赔,也难以满足家属150万元的要求。

  调解工作组了解情况后,采取“背靠背”单独调解的方式对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对家属进行分析:对陈某的死亡表示同情,陈某是工伤死亡,因为用人单位已购买了工伤保险,其工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社保部门一次性支付,死者生前供养的亲属抚恤金由社保部门按月按照参保工资的基数支付。由于公司购买社保没有按照本人月平均工资购买,其差额由公司不足,但也是按月支付。因此,公司的法定职责也就是抚恤金的差额部分。因死者仅有老母亲需要赡养,应当支付抚恤金的也只有老母亲一人,即便算上相应的抚恤金差额待遇,也达不到150万元。建议家属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个比较客观合理的赔偿方案。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家属将赔偿额降低到120万元。

  然后又做公司的工作:陈某的死亡很显然是工伤,虽然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工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由社保部门一次性支付,但由于购买社保没有按照本人实际工资购买,且抚恤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按月支付,支付到被供养人死亡为止。因此单位仍然有按月支付抚恤金差额的法定义务,且很难确定具体数额,对于这部分难以计算,考虑到该部分法定义务,建议用人单位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人道主义帮助金。

  公司代表认为:公司买了工伤保险,且也购买商业意外保险(意外死亡赔偿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公司也愿意承担适当的人道主义帮助金,即便计算到抚恤金的差额待遇,也很难达到家属提出的150万元诉求。另外由于陈某的死亡是一起安全事故,公司的部分设备被安监部门查封,机器也面临着维修,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也希望家属能够体谅公司的难处。公司这边也愿意承担适当的人道主义帮助,在10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5万元的人道主义帮助金。

  双方仍然处于僵局的状态,但已逐步拉近双方之间的差距。为此调解员果断对公司提出建议:能否将总额增加到110万元,这样调解员也好做通家属的工作,如公司不能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于家属投诉,短时间内安监部门也不可能予以解封,为争取开工时间,减少损失,建议采纳调解员的意见。经劝说,公司同意了110万元的方案。

  调解员将110万元的方案反馈给家属,家属经考虑后,原则上同意了该方案,但提出了一项要求,要求单位再适当增加来回的交通费用。经再次协调,最终单位同意支付1万元交通费用。

  【调解结果】经过数轮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公司保证陈某死亡的赔偿(补偿)待遇为111万元,包括社保支付的工亡待遇、商业意外保险待遇、抚恤金差额待遇、人道主义帮助金、交通食宿费用等,不包括社保部门按月支付的抚恤金待遇。

  【调解心得】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工伤死亡案件,主要心得有:

  1、工伤死亡案件,很可能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除面临工伤死亡赔偿外,还可能面临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由于死者系操作不当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安监部门查封了企业的部分机器设备,并启动安全生产调查,很可能给予行政处罚。

  2、工伤死亡案件中,如企业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企业将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如购买了工伤保险,其工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社保部门一次性支付,抚恤金按月由社保部门支付直到供养人死亡为止,但是因购买社保的工资基数大多数不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购买,用人单位仍然有支付抚恤金差额待遇的法定义务。因难以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死亡时间,该部分金额难以确定。如按月支付,也不太现实,家属往往都会要求一次性支付。这就是需要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和技巧了。

  3、适时提出调解方案,“一锤定音”。本案中双方在120元与105万元的僵局状态时,调解员适时提出110万元的建议,双方都能够接受该方案。但这时候家属又提出了交通费用的诉求,此时应“乘热打铁”,继续做公司的工作,最终以“111万元”达成了协议。

来源:谢岗普法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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