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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案例】妙用电话调解打破僵局 化解安全事故死亡案

2018年07月24日 14:51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情简介】2018519日,位于东莞市谢岗镇振兴工业区振兴北路的东莞李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洲公司”)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来自湖南邵阳籍的外来工伍某银在拆除厂房外墙废旧排风管作业过程中,由于没有佩戴安全设施,不慎从三楼摔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镇政府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同时要求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经调查了解,李洲公司将该厂房出租给东莞市东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和公司”),东和公司因要装修该厂房进行出租,为此要拆除外墙废旧排风管,其电工临时找到了伍某银,谈好拆除的工钱为2000元,拆除后的废弃排风管归伍某银所有,伍某银在拆除外墙排风管时,因没有佩戴安全帽、安全绳,发生意外。东和公司接到情况后,也通知了死者伍某银家属。由于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安监分局依法对该厂房进行了查封。

   【调解过程】2018521日,死者伍某银弟弟伍某才、妻子杨某某等家属同李洲公司代表、东和公司代表来到谢岗综治中心,要求就伍某银死亡一事进行调解。为及时化解该矛盾纠纷,综治中心抽调安监分局、商务局、司法分局、综治办、信访办等多个部门的骨干,成立调解工作组进行调解。家属认为:伍某银是为李洲公司厂房拆除废旧排风管,发生意外死亡的,应当由李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提出了145万元赔偿要求。李洲公司认为:发生事故的该厂房已出租给东和公司,李洲公司已完成交付,对该厂房不具有支配和使用权,为此,不应对该事故承担任何责任。东和公司认为:事故发生之后,已积极与家属协调,并承担了家属的食宿费,就伍某银死亡一事深表同情,但伍某银的死亡,并非东和公司直接原因造成,伍某银本人要承担重大过错责任,据东和公司事后了解,518日下午,伍某银已开始拆除工作,且当时系了安全绳,但519日,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系安全绳,另外伍某银系农村户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应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其次东和公司和伍某银之间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应对自己的伤害承担责任。145万元的赔偿诉求,东和公司无论如何不能接受。

   家属听到两个公司的说法,情绪异常激动,认为:李洲公司、东和公司都在推卸责任,伍某银死在李洲公司出租厂房,就应该由李洲公司负责,凭白无故跑出来一个东和公司,是李洲公司故意逃避责任的做法,简直不负责任,草菅人命。由于双方言辞激烈,互相用言语攻击,造成调解工作无法开展。为此调解工作采取一对一调解方式进行调解。

   首先对家属做工作,就东和公司、李洲公司提交的厂房租赁合同来说,李洲公司确实已将厂房出租给了东和公司,且在3月份就交付东和公司。李洲对该厂房设施确实没有支配和使用权,其次根据安监分局、公安分局的调查笔录,也都显示伍某银系受东和公司雇佣拆除外墙排风管,双方已讨好了价钱,工钱为2000元,拆除的废弃排风管归伍某银,虽然没有签订协议,但多份笔录(包括和伍某银一起干活的工友)能相互印证。建议家属不要执着于一定要求李洲公司赔偿,无论是李洲,还是东和,只要有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即可;另外关于赔偿数额,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的赔偿标准,至于伍某银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还得依据其证据;无论家属愿意不愿意听,伍某银的死亡,自身也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没有系安全绳、佩戴安全帽),建议家属根据案件情况,提出一个比较客观,符合实际,且公司也能接受的方案。

   然而,家属认为调解工作组的分析是有意维护公司利益,对调解工作组的调解缺乏信任,一直认为东和公司就是一“皮包公司”,李洲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完全是逃避责任,东和公司有无能力支付赔偿持一种怀疑的态度;另外,伍某银已死亡,再追究其有无过错,就是一种减轻自己赔偿义务的推卸责任的做法,“人死为大”,一条人命没了,至少得给死者家属一种安慰吧。

   家属一直要求145万元的赔偿,低于145万元免谈,调解一度陷入僵局。2018523日,家属到李洲公司维权,吃、住都在李洲公司门口,同时向安监分局反馈,封条被人撕毁,工人已开始装修,要求安监分局依法处置。并扬言,如处理不好,将向市政府、市安监局上访。

   为进一步协调该案件,2018524日,调解组又组织三方调解,经向东和公司、李洲公司了解,公司并没有撕毁封条,只是装修公司的工人进场拿回自己的装修工具。东和公司的代表拿出了足够的诚意,并表示公司愿意赔偿家属人民币40万元。同时帮助家属解决食宿、火化等费用。然而家属仍然坚持要求145万元,双方分歧仍然较大,难以协调。

   因厂房被查封,难以开展下一步的生产经营工作,东和公司一再向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如何解除查封,并也拿出了足够的诚意来与家属和解,并将赔偿额提高到70万元,但家属却仍然坚持100万元的赔偿,说低于100万元免谈。 

   前前后后经过10多轮调解,调解工作组也对家属进行了法律解释和警告,如调解不成,家属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家属以时间拖不起,也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为由,继续对李洲公司进行纠缠。为促使东和公司、李洲公司就范,家属采取了过激的行为维权,一直在李洲公司厂房食宿,干扰公司生产经营秩序。201861日,赵林派出所以伍某才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对其行政拘留10日,调解工作进一步陷入僵局。201865日,杨某某及其他家属提出81万元的诉求,东和公司也同意了该诉求,但家属提出了2条件:一是要求放出伍某才;二是要求先付赔偿款,再签订协议,火化遗体。家属提出的要求,东和公司难以满足,单就伍某才被行政拘留一事,就不是东和公司或者李洲公司可以释放的,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2018612日伍某才被释放。613日上午10时家属和东和公司再次来到综治中心,就赔偿事宜再次请求调解。伍某才代表家属提出了87万元的要求,伍某才认为当初答应81万元,系自己被拘留,家属中母亲已近80岁,嫂子也没有文化,两个侄子也还小,对于81万元,双方没有签字,谈不上反悔。东和公司认为,双方先前已谈妥了81万元,高于81万元免谈,双方不欢而散。

   考虑到双方一见面,简直就是“针尖对麦芒”,都是在语言上相互攻击,加之伍某才被行政拘留,心中有不少冤屈。东和公司因厂房被查封,造成不能向承租人交付厂房,面临租金损失和违约责任,也是非常“无辜”,整个案件可谓是“无人不冤”,且双方之间的要求也就差距6万元,为避免双方见面发生冲突,当日下午司法分局调解员尝试采取电话沟通的方式对其调解。首先对家属进行劝说,事情已经发生2个月了,坚持下去,对双方都不利,而且按照法律的规定,该案件走法律途径解决,很大程度上赔偿额是达不到80万元以上的,现在公司已经提升到81万元,且还帮助解决殡仪馆的火化等费用,已有足够的诚意,在调解员的说服下,家属开始松口了,要求变为86万元。

   然后又再对东和公司做工作,此时东和公司的代表一肚子“委屈”,一直被家属认为是“流氓公司”,公司已拿出了足够的诚意解决纠纷,但家属一而再、再二三反悔,现在公司老板也被架在火上“烤”,李洲公司索要租金、新入驻的公司索要违约金,东和公司现在无论如何不能再增加赔偿,81万元,帮助解决殡仪馆的费用,家属如同意就签订协议,不同意就不再谈了,让他们走法律程序。为此,调解员又予以劝说,现在双方的差距已不断缩小,即便公司有诸多“委屈”,但再拖下去,对双方都非常不利,且东和公司也需要尽快恢复经营,让其考虑一下增加一些赔偿。在调解员的一再劝说下,东和公司代表同意增加6000元的赔偿,并表示这是个人私底下给付的6000元,公司老板已“拍板”定死了81万元的赔偿方案。

   接着调解员又电话联系家属代表伍某才,对他的一些行为表示理解,同时将东和公司的方案告知伍某才,要求家属考虑案件的实情,并且已拖了2个月,家属也希望死者能够入土为安,建议其“见好就收”,如果东和公司真的放弃李洲公司的厂房租赁,家属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将来的判决很可能达不到这个赔偿数额,类似案件家属也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去了解。

   经过近3小时的电话调解,最后家属被调解员的真诚所感动,同意了81.6万元的方案。但考虑到家属曾提出一些小额的费用需要公司处理,为避免在小细节上再起纠纷,又对家属先前处理尸体的费用1800元,以及母亲过来协调案件,因过于激动花费了1300元的医疗费用,需要4天的住宿费1200元,再次做双方的工作。由于公司代表已和老板谈妥了81.6万元,再增加赔偿就比较难,因尸体处理费用,也算是殡仪馆那里的花销,且用在死者身上,建议到时候就以殡仪馆费用里面解决。另外就是死者母亲的医疗费1300元、住宿费1200元,就按照整数2000元支付,让公司代表再跟老板做一下工作,确定总额为81.8万元。 

   【调解结果】经过数轮电话调解沟通,2018613日下午5时,双方均被司法分局调解员的真诚所感动,都同意了81.8万元的解决方案。为防止双方再出现波折,调解员要求双方当即到综治中心签订合同,并在电话里嘱咐双方,见面时不得再提过去的“不愉快”,不得再起冲突,已达成协议就按照电话沟通的方案,签订协议,不得反悔。为将该案件划上“句号”,调解员加班加点为双方起草调解协议,直到当天晚上8时双方才签订了协议。东和公司同意支付家属赔偿(补偿)共计81.8万元,签订协议后支付70万元;待火化伍某银遗体后支付11.8万元,并由公司承担殡仪馆的费用(殡葬仪式按照普通标准)。2018616日,调解员又向双方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家属反馈东和公司已按照协议履行支付款项。

   【调解心得】本案的调解工作跨度时间长,长达2个月,是近年来谢岗镇调解案件中经历时间最长的案件。对本案的心得主要有:

   一、本案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是死者身份方面,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之间的争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规定,造成同命同类案件赔偿差距巨大,为案件的调解增加难度;二是死者有无过错的争议,此类案件发生后,家属往往以“死者为大”、人死了不应追究其过错为理由,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而雇主往往根据具体个案,提出死者有过错来减轻自己的责任,也是调解过程双方争议的一大焦点。

   二、本案的调解过程中,家属采取过激、不当的行为维权,造成自己被拘留的后果,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涉及死亡案件,无论是工伤、非工伤、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中,家属在达不到自身诉求时,往往采取一些不当的行为,如堵路、堵厂门等方式干扰社会秩序,意图以达到自己的诉求,对此公安机关不可能坐视不理,必然会依法严厉打击。

   三、本案无论是企业方、家属方,都是“受害者”,可谓“无人不冤”。企业方在雇佣人员拆除废弃排风管,为节约成本,没有到正规公司聘请人员,因一起事故给企业增加了巨大的负担,同时还面临安监部门的行政罚款,调解中又被家属误解,非常之“冤屈”;家属方虽然获得了赔偿,但2个月的“拉锯战”,加之被行政拘留10日,可谓“身心俱疲”,没有赢家。这起案件告诫大家,无论是企业还是生产的员工,都要时刻注意“安全生产”,否则,“一夜回到解放前”的故事可能分分钟就会发生。

   四、本案的调解值得借鉴的地方在于巧妙采取电话调解的方式,将双方“箭弩拔张”的气势予以消除,最终取得圆满解决。无论企业方还是家属方,彼此之间已经到了“水火不容”之势,一见面,就进行语言攻击,无法“心平气和”地调解。加之家属被行政拘留,企业被查封造成巨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之下,很难采取“面对面”调解,即便就是“单独调解”也难获得理想的效果,为此调解员适时调整了调解方式,采取电话调解沟通方式,双方之间互不见面,相互攻击的语言被调解员全部“过滤”,在沟通过程中,尽量指出双方的诚意,促使案件向好的态势方面发展,最终达成了协议。

   五、跟踪好案件的履行,促使“案结事了”。协议达成之后,案件的调解仅仅成功了一半,协议履行工作的跟踪也是至关重要。加之协议达成之后,可能还会有些案件的细节没有考虑进去情况,为此调解员应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如双方对某些小细节发生分歧,可以适当予以协调,本案中,涉及家属先前支付的部分医疗费,因撰写协议时,家属未提出了,后来调解员又为双方协调了该笔费用。

  综合以上情况,调解工作没有针对所有案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有方式,应根据不同的个案,适时地调整调解方式,无论是何种方式,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不妨多去尝试,“无论白猫黑猫,只要能调解案件,也就是好猫”。

来源:谢岗普法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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