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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非工亡 一波三折终调解

2018年04月20日 10:51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情简介】来自贵州凯里的外来务工人员罗某于2018年2月28日受聘于东莞市万江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被派遣到谢岗镇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从事普工工作。2018年3月28日早上罗某突发疾病晕倒在地上,其妻吴某当即打120急救电话,谢岗医院120医生赶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3月30日家属来到公司,就罗某的死亡与公司进行交涉,认为:罗某的死亡系科技公司超时加班不无关系,罗某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且单位没有对其进行体检,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供养亲属抚养(赡养)费等共计150余万元。科技公司予以回应认为:吴某系劳务派遣员工,且劳动关系是与派遣公司所建立的,虽然科技公司系用工主体,但没有同罗某签订劳动合同,家属理应向派遣公司进行交涉;其次罗某的死亡,因其不是在工作岗位上,也不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不符合工伤死亡的条件,家属提出150万元的要求,远远超过非工伤死亡待遇标准,公司难以接受。双方分歧较大,难以协调,家属扬言,如协商不好,将通知上百名老乡围堵公司大门。

  【调解过程】3月31日正值周末,为及时化解该矛盾纠纷,谢岗维稳中心组织司法分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分局、黎村派出所等部门调解骨干组成调解工作组,加班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家属认为:罗某系科技公司员工,在死亡前一天就已发病,且还带病加班,符合在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治疗在48小时死亡,视为工伤的规定,因此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且罗某家庭困难,有2个未成年的孩子,父母年迈,为此提出了150万元的赔偿。科技公司认为:罗某的劳动关系是与派遣公司建立的,科技公司只是实际用工单位,即便申请工伤,也应以派遣公司为被申请对象,相关的赔偿也应由派遣公司先行赔偿,另外家属要求按照工伤赔偿,就应申请工伤认定,以社保部门的认定作为依据。派遣公司认为:罗某系公司员工,但罗某的死亡,并不在工作岗位,现有证据也不能显示其在工作岗位发病,为此公司只能按照非工伤待遇的标准赔偿,如家属要求工伤赔偿,应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家属认为申请工伤,时间太久,家里的风俗是入土为安,父母在家等着让其儿子尽快入土。三方对此争执不休,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此调解工作组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首先做家属的工作:就目前的事实和材料,认定工亡方面证据欠缺,建议按照非因工死亡的标准,适当提出较为合理的诉求;然后又对派遣公司、科技公司做工作:一般这种情况,用工单位、派遣单位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建议双方在非工伤待遇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人道主义帮助,及时化解掉该纠纷。

  【调解结果】经过多轮调解,最终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科技公司、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家属人民币10万元,该款项包括:非因工死亡待遇(丧葬费、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交通食宿费用、人道主义帮助金等一切费用。

来源:谢岗普法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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