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6日凌晨,郑州市航空港区发生一起命案,受害人李某珠在搭乘网约车途中被害,网约车司机刘某华有重大作案嫌疑。案件发生后,引发公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经专案组调取事发地附近多路监控,顺线追踪,显示嫌疑人刘某华作案后弃车跳河。后经多方努力、全力搜寻,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附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经查验,其体表特征与嫌疑人基本一致,可初步确认该尸体系杀害滴滴顺风车乘客李某珠的嫌疑人刘某华。无独有偶,2018年8月24日,又一名年轻姑娘在乘坐滴滴顺风车时被害。一波尚未平息,滴滴顺风车又一次出现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使人怀疑滴滴缺乏真正整改产品的诚意。
不可否认的是,网约车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大众的交通出行。但是方便的背后不该是“随便”。顺风车伤害事件暴露出的是网约车平台管理和服务上的安全漏洞。那么,网约车事件中相关方都有那些责任呢?
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方面毋庸赘言。
对网约车平台义务和责任的分析离不开一部规章,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了这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根据该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因此,这里涉及到一个审查义务问题,根据上述规定,滴滴顺风车平台承担一定运营安全义务,并且有相应的记录驾驶人信息、约车人信息等责任。如果平台履行了严格审查的义务,则平台没有相关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平台没有对证件、资料等证据严格审核,也没有尽到合理照顾乘客安全义务(如联络义务、救助义务等),则平台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产品,如果仅仅适应市场垄断带来的收益,却不注重对规则、对运营方式的不断检讨、整改、革新,难以被消费者永远接受。毕竟,网约车最关键的市场支撑点根本不是便捷性和技术革新,而是安全,是视生命高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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