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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们,该和个人账户收公款说再见了!

2018年04月12日 15:26 0人参与  0条评论

  序: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些公司有两套帐,公司开票的收入进入公司账户,不开发票的收入进入私人账户,即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销售收入或其他应收收入。表面看,公司的所有成本费用都是有合规发票的,似乎看起来天衣无缝,而且这种现象在民营企业相当普遍。

  但是,2018年,随着广东省个人税收管理体系的完善,老板们如果继续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应收款,则将要面临的税务风险大大增加。其实,除了税务风险,从法律方面来说,还有被分割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小编将通过本文向各位老板逐一分析。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看2018年之前年发生了什么?

  2016年10月,首个全国统一的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金税三期优化版在全国上线,由此,我国的税务管理也将逐渐从“凭证管理”走向“数据管理”,金税三期的威力小编在此就不啰嗦。

  2017年8月,国家级《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审议通过,国家层面的公民个人“资税总账户”建设全面拉开帷幕。

  2017年12月4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我们先分析一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布该《办法》的背景,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的管理对象从以单位纳税人为主向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并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响应《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要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等方面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该办法是如何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请小编帮您分析:

  1、纳税主体:明确为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承包或承租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办法》第二条)

  2、建立纳税人信息基础信息,并明确以身份证号码按规则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办法》第八条)

  3、建涉税信息采集渠道:建立个人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及时从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获取自然人纳税人收入、财产、投资等涉税信息。简单说就不只是您的银行存款税局知道,可能您买的基金、股票、债券、投资的不动产等信息税局都知道。(《办法》第十一条)

  4、将个人纳税人进行分类,高收入、高净值群体重点关注:将个人纳税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和一般自然人纳税人,并且明确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管理,以省、市地税机关为主开展风险分析识别。(《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

  各位,看完上面的内容,老板们是否明白为什么2018年我们不能再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款项了。如果还不清楚,小编在这里向各位逐一分析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风险:

  一、 如果您认为该个人帐户的款项是属于公司资产的,并且能够证明的。

  如果您有相关材料比如:交易合同、交易对象的转账凭证、送货单据等配套材料证明该个人帐户的款项属于公司应收款项。那么该公司和收取款项的个人就面临以下风险:

  (一) 公司面临的税务风险:

  早在2014年就曝光的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一家甬港合资经营企业北仑某机械公司匿报销售收入偷税案,查补税款并处罚款合计近150万元。这个结果对该公司老总胡某而言,几年前就该料到,只是没想到来得这么快。

  现在,随着金税三期系统的完善,一旦税务部门启动对可疑企业进行检查或稽查,税务部门可进行实地检查,若在现场发现与发票不能对应的出库凭证、送货单或销售凭证、记账凭证等大量账外资料。则公司会因匿报销售收入偷逃税收,除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同时还会被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这样的案例近年多有发生。而且2017年媒体已多次曝光税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稽查或检查时要求提供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的例子。

  案例一:云南国税稽查局对云南某一药企进行税务检查,在其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列明需要该公司提交的资料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个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明细。

  案例二:2017年,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税稽罚[2017]47号),主要内容如下: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

  (二)股东个人民法上的连带责任风险

  如果股东个人账户长期或多次收取公司销售收入,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当公司面临债权人追债时,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会导致该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个人(不仅限于股东)面临的刑法责任的风险

  1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就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广东省的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等一类地区3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如果公司人员个人收取款项并不是挪用,一直没有返还,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该罪是指公司的人员(包括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广东省的深圳、广州、东莞、佛山等一类地区2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的行为。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大战就把宋喆以职务侵占罪送进了看守所,当然宋喆是否存在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行为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3、逃税罪,(刑法第201条)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没有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的,就构成逃税罪。

  二、 如果您主张该个人账户的款项是您的个人财产或者您无法证明该个人账户的款项属于公司资产。

  如果个人账户收取的款项是口头合同现金交易或相关证明材料遗失等原因导致您无法证明您个人帐户的款项是公司资产,或者您坚决主张该个人账户的款项是您的个人财产。如果您是公司股东,则存在以下风险:

  (一)在股东个人不能证明该款项是公司的借款,则该行为可能被视为公司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需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于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应收款的行为,根据《金融机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个人现金存款达人民币5万元以,或者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的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都是属于应当监管的大额支付和可疑支付交易。也就是说这些大额交易都已经被央行监管,根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您说地方税局知不知道呢?

  那么股东个人直接将本应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到个人帐,被认定为股东分红的话,是不是等于股东个人对于收取的款项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呢?

  (二)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有些股东经专业人士指点,将个人账户收取的公司应收款作为借款,与公司签一份借款合同。以为这样就能避免上述风险,但是这招有用吗?请看以下两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6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在给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的《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加以强调,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作为公司借款而且未在年度终了归还,税务风险与第一种情形是一样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07号判决书对税务机关这一征税依据也予以了肯定。

  如果股东个人未依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则该股东个人也构成逃税罪。

  (三)还有一个更大的风险,是很多股东和公司都始料不及的,那就是财产被离婚分割的风险。

  试想一下,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又不能证明属于公司资产,那就是个人资产,如果这些款项是在婚后转入个人帐户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当前离婚率高居不下的背景下,如果您的配偶要求离婚,完全可以主张分割一半的财产。我们在2017年办理一个离婚案件时就遇到这种情形。无独有偶,2018年1月5日媒体也曝光了一例,湖北省一公司老总李某将本应入公司账户的415万元货款,存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他没有料到的是,这一避税行为会给他带来大麻烦。离婚诉讼时,一审法院认定这属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分给女方一半即207.5万元。该案件二审要想改判,李某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公司的应收货款。即使该案件二审没有判决分割该款项,但该案件会因媒体的曝光,而引起当地税务部门的注意。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应收款项的风险分析,希望能对各位老板有所帮助,并引起重视,尽快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个人帐户已经收取的公司款项问题,不要仍存有侥幸心理,继续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在当前税改推进的重要节点,金税三期在全国正式上线之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的发布及后续执行,也将对其他省份产生示范效应。公司股东作为高收入和高净值人群,尤其是广东省的高收入和高净值人群,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提前采取相应的法律和税务的筹划是当务之急,避免以后造成企业、个人乃至家庭层面的重大财富损失。

  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郭安慧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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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润莞城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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