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将实施“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7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增加对“一照多址”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可在市内备案多个经营场所。
▲7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在行政办事中心举行。图为会议现场
出新《办法》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住所信息申报是我市在全国首创和率先推行的商事制度改革措施。我市于2015年出台有关试行办法,于2018年10月出台有关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落实国家有关改革任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化水平,优化我市整体营商环境,激发群众投资创业热情,东莞对我市2018年10月实施的有关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新《办法》。
新《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内容。总则部分明确编制原因、适用范围、申请及登记要求等。住所要求部分,明确登记条件、特殊情形等。住所信息申报及经营场所备案放部分,明确住所信息申报要求等。监督管理部分,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市、镇、村(社区)三级职责。附则部分明确所涉商品交易市场概念、负责解释牵头部门及有效期等。
市场主体可在市内备案多个经营场所
据介绍,新《办法》主要增加对“一照多址”相关规定。
新《办法》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以外设经营场所,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经营场所即可。各部门对备案场所的管理参照分支机构进行。经营活动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凭经营场所备案证明代替营业执照办理许可审批。
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将经营场所的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信息,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停止在备案的经营场所经营的,应当办理取消备案登记。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的,经备案的所有经营场所视为自动取消备案。
新《办法》还删减了住所信息申报负面清单内容,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住改商”证明材料形式。对此,新《办法》在住所申报负面清单中删除“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的情形,住改商允许信息申报,但应当承诺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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