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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996”工作制怎么办?普法讲师教你这样维权...

2019年05月05日 09:14 0人参与  0条评论

  每周工作5天

  每天“朝九晚五”8小时

  尽管有时也会加班

  但这样的上班节奏

  已是不少人的工作常态

  近期

  一个新词——“996”工作制

  却一再引发社会关注

  也将一些互联网公司推到了

  舆论的风口浪尖

  “996”工作制

  指员工每天早上9点到岗,一直工作到晚上9点,每周工作6天,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

  本期“法治东莞”

  邀请东莞市“七五”普法讲师团讲师、

  广东劳法律师事务所主任蒋四清律师

  为大家解读一下有关的法律问题

  不加班完不成绩效

  但加班会降低平均时薪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在互联网行业,员工普遍一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左右,软件开发等核心部门加班最为严重,“996”或者“10、10、6”是家常便饭,遇到新项目上线、系统更新等状况,更需要泡在公司。

  还有员工表示,公司虽然不强制下班时间,也不强制打卡,但会为员工背上严重的KPI(业绩考核)负担。

  此外,有些公司不要求加班,但会变相鼓励加班。比如,一些公司会提供“餐补”,如果加班到晚上9点,公司发放15元的夜宵餐补;还有的公司提供“调休”,如果加班到比较晚,或者周末加了班,可以选择一天补休。

  据调查,绝大多数公司都没有“加班费”一说。这就代表着员工每天工作10小时乃至12小时,如果其工资不变,其时薪就会随着工作时间的延长而减少。根据BOSS直聘的数据,去年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等多个城市的互联网行业员工,其平均薪资都过万元。

  假如某员工月薪为1.5万元,按照22天工作制来说,日薪为681元,按照8小时工作制,其时薪是85元;然而按照12小时工作制,其时薪为56元。如果每周工作6天,每月工作26天,其日薪就是576元,在“996”工作制下,其时薪就是48元,比正点下班的员工时薪少了近一半。

  “996”再刷屏

  互联网大咖也加入讨论

  针对最近引发热议的“996”现象,互联网大咖们相继加入讨论。4月11日,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说,“能做‘996’是一种巨大的福气。你不付出超越别人的努力和时间,你怎么能够实现你想要的成功?”

  12日下午

  马云再次在微博上公开谈及“996”

  “任何公司不应该,也不能强制员工‘996’”,阿里巴巴从来也都提倡认真生活,快乐工作!“但是年轻人自己要明白,幸福是奋斗出来的!不为‘996’辩护,但向奋斗者致敬!”

  14日中午

  马云第三次谈及“996”

  称自己前几天在公司内部关于“996”的观点,批评声源源不断;但是“我们缺的是实话、真话、让人思考的话”。马云还说,为加班工资而“996”的人是很难持久的。

  12日晚间

  京东董事长兼CEO刘强东

  也在自己的朋友圈谈到“996”话题

  他回忆了自己的创业史,并提到“京东永远不会强制员工‘995’或者‘996’,但是每一个京东人都必须具备拼搏精神!”他说,自己是“8116+8”(周一至周六,早上8点工作到晚11点,周日工作8个小时,每个月休假两天,每年也会休一次长假)。他享受工作的快感,并愿找到一起为理想拼搏的兄弟。

  讲师说法

  法律对加班有限制性规定

  那么,“996”工作制与劳动法是否冲突?企业如何切实保障员工利益?企业要求过度加班或变相要求加班,员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蒋四清表示

  由于工作时间属于劳动条件标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了相应的强制性的底线规定,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要加班的话,法律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按照“996”工作制,则每周的加班时间约为26小时(从合理性考虑,扣除中午、晚上每餐0.5小时的用餐时间),那一个月的加班时长显然已远远地超过了36小时的法定限额,与法相悖。

  在工作时间问题上,企业要做到维护员工的权益,蒋四清认为应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控制加班。不能将加班常态化、制度化,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来决定是否需要加班,即便要加班,企业也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且不论是否支付加班费,加班的总时长应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二,程序要合法。企业要依法履行与工会及员工协商且经其同意加班这一程序,不能强令员工加班。

  第三,保证加班对员工的身体健康不会造成不利影响。对于休息日的加班,企业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只有不能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一般不安排补休,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四,提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在员工总工资收入中的占比,从根本上杜绝员工为了多挣工资不得不“主动”加班和企业变相“逼迫”员工加班的现象。

  第五,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多听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遇到企业要求过度加班或变相要求加班,蒋四清建议,首先是向企业指出该行为的违法性,如果企业不改,则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行政处理。

来源:东莞普法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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