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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贼喊捉贼”:偷来的车不见了,小偷气急败坏报警!结果......

2019年04月26日 09:15 0人参与  0条评论

  今年2月底,家住余杭的小王(化名)发现,他心爱的山地自行车被偷了。虽然他及时报案了,但一个多月过去了都没有消息,小王本来已经不抱希望了。可就在4月21日,事情出现大转机:他不仅偶然间找回了自行车,小偷还自己报警“送上门”。

  小王今年15岁,在余杭一所初中念书。为了方便上下学,小王的父母给他买了一辆红黑相间的名牌山地自行车,花费1700多元。心仪这款自行车已久的小王,不但对它爱护有加,改装也很花心思,他省下零用钱买了不少装饰,自己动手安装,比如,他把原本笔直的山地车把手,改成了弯弯的燕尾形。

  2月底,小王骑车去塘栖一家烤鱼店找同学玩,把自行车停在了离店不远处的某小区门口。因为不会待太久,而且他觉得应该不会有人敢光天化日之下盗窃,便没有给车上锁。谁知,就这么一个大意,等到小王准备回家时发现,他的山地自行车不见了。小王又急又恼,赶紧报了警。

  塘栖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仔细询问了山地车的特征,并把小王提供的发票等相关凭证仔细记录下来。

  但奇怪的是,根据小王提供的线索,警方查看监控后发现,画面中小王并没有骑车出现过。民间判断,小王可能是把具体停车地点记错了,这给找回丢失的车辆带来很大的难度。后办案民警也扩大查看监控的范围,依然没有什么收获。

  转眼,一个多月过去了,运气突然降临到小王身上。

  4月21日下午两点多,小王的姐姐经过一家超市,无意间发现门口停着的一辆自行车有些眼熟。她走近一看,发现是跟弟弟丢失的自行车是同一个品牌,而且是一样红黑相间的车身、独特的燕尾形把手……于是第一时间打电话告诉了弟弟和家人。

  小王赶到后,一眼就认出了这就是自己被偷的自行车。一家人顿时激动不已,因为这辆自行车,小王最近都没有睡过好觉,每天都闷闷不乐。

  但兴奋过后,他们发现车轮上锁着一把U型锁。他们决定在这里等着骑车的人回来,然后向他要回自行车。但他们等了40分钟,还是没有等到。因觉得再等下去太浪费时间,小王再次报警求助:“我那辆被偷的车找到了,但被上了锁。”

  小王和姐姐跟民警认领山地车

  洪警官赶到现场,小王家人拿出了在网上购买自行车的交易记录。洪警官核实确认这的确是被盗的自行车后,让小王办理了相关手续。随后,小王开心地骑车回家了。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天晚上,一名祝姓男子向塘栖派出所报警说:“我的自行车丢了!我把车停在一家超市门口的,还拜托超市的人查了监控,可是都没拍到!”

  值班民警徐慧赶到现场后发现,这个报警的位置跟小王姐姐报警的位置是同一个。而站在那里等民警来的祝某一脸气愤,他手中拿着一把被剪断的U型锁,大声说道:“你们看,锁还被剪断了,明显就是有人偷走的。这么恶劣,你们一定要抓住他!”

  但当徐警官仔细询问祝某自行车是在哪里买的时候,祝某开始语焉不详。也就在此时,一名在旁边围观的保安师傅忍不住指着祝某说:“白天不是有人找到自行车说是之前被人偷走的,那这自行车是他偷来的喽?”

  徐警官将祝某带回了派出所,然后在接待大厅里,询问起车辆特征等相关情况。“是一辆山地自行车,红黑色的。”一旁的洪警官听到这些话后并没有声张,因为这个祝某很可能就是偷车的嫌疑人。

  后民警继续询问祝某:“那你把购车发票和相关凭证提供一下,没带的话明天带来也行。”

  听了民警的话,祝某愣了一下,然后才说:“这个车是我表哥买给我的,我没有发票。”

  民警当即要求祝某联系表哥,祝某却移开视线,不敢直视民警的眼睛,搪塞说:“他去上海了。”民警继续追问祝某表哥的名字,祝某支支吾吾半天说不出。

  在民警的询问下,祝某逐渐招架不住,承认自行车是他偷的。之后民警也发现,此前小王报警时,错把停在了小区北门的自行车,说成停放在西门了。

  祝某交待,自己是做货运的,有一辆面包车。他在2月底外出时,公司突然通知他加班,他便托了朋友直接把他送到单位,面包车停在家里。加班结束后,祝某正愁不知道怎么回家时,突然发现路边有一辆没上锁的自行车,便临时起意把车骑回了家。

  一开始祝某不敢骑,将自行车藏在地下车库一个多星期。后来,祝某偶尔会骑着山地车外出散心,因为偷回来的时候自行车就没有锁,他还在超市里花27块买了一把U型锁,防止车子被别人骑走。

  民警也有问祝某:“这个车是你偷来的,丢了还敢报警?” 祝某说:“这不是骑了一段时间也有感情了嘛……”

  目前,祝某因盗窃被余杭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贼喊捉贼就是这么来的!

  普法课堂

  《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罪涉案金额的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全国各省对盗窃的立案数额规定不一,“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以一千元到三千元为起点,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公交车上扒窃的,刑事立案上没有数额要求。

来源:东莞普法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祝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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