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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些你要知道!

2019年04月10日 09:01 0人参与  0条评论

  《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关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些知识大家要清楚哦!

  《国家安全法》

  什么时候通过和生效的?

  新的《国家安全法》是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以法律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义务有哪些?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 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 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 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 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权利?

  (1)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应提高警惕注意发现哪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1) 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2) 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3) 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4) 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可能泄露时,我们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1) 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3) 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4) 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反恐怖主义法》什么时候生效的?

  《反恐怖主义法》是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在反恐怖主义中义务和权利?

  (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反间谍法》什么时候通过和生效的?

  《反间谍法》是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在反间谍工作中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1)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3)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4)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5)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6)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7)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来源:东莞普法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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