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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行为

2018年01月09日 09:33 0人参与  0条评论

  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记者从该中心获悉,这是公积金中心首部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准确度。

  《规则》指出,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将根据单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基准。

  其中,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违规行为存续在3个月内,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50人以下,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如果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不予处罚。但未完成整改,公积金中心将对其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

  另外,单位违规行为存续期间在6个月或以上,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人数在100人或以上,其违法程度则可达到“严重”档次,其中,存续期间在2年或以上,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达500人或以上,可视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公积金中心将对违规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

来源:东莞日报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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