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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7年12月25日 17:11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一、背景

  2016年,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省级科技(专利)计划项目,争取更多的科技资源落户,我市颁布实施了《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东府办〔2016〕19号)(以下简称《配套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急需对有关条款作进一步规定和说明。

  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以进一步增强政策的适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参考文件

  《配套办法》、《关于2016年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拟资助项目(第二批)及经费的审核意见》(东财复〔2017〕316号)、《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东财〔2016〕83号)和《关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7〕98号)。

  三、说明事项

  (一)凡列入省科技专项资金纵向协同管理省市联动项目的科技计划项目不得申请市配套资助。

  我市对国家、省级科技(专利)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助,目的是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省级科技(专利)计划项目,争取更多的科技资源落户我市,但2017年3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下发了《关于组织实施2017年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纵向协同管理省市联动项目的通知》(粤科规财字〔2017〕340号),实行简政放权,将部分资金切块至各地市,并下放项目审批权,包括组织评审和立项建议等。今后,切块至我市的这部分项目资金将由我局分配,申报单位无需通过我市承诺配套去争取获得,因此,《补充通知》增加此项条款,明确适用范围。

  (二)自本补充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的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含高校院所直接申报的项目),如需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投入预算须含市财政资金,且在申报前获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配套资助承诺。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原则上对于符合《办法》规定、符合当年度各科技计划申报指南支持范围的项目均予以配套承诺。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配套办法》规定:项目申报前需经我局推荐或备案。由于配套资助属于“事后”资助,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今后,将加强申报国家、省项目前的审核,只对“事前”已由市财政配套预算的项目给予资助,因此,《补充通知》增加此项条款,规范配套程序。

  (三)《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的新型研发机构和市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仅指我市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设、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

  《配套办法》规定: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总额只受限于实际投资总额,不受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限制。这个规定的主要是对于我市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设、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平台,不要求单位自筹经费。过去,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指政府财政资金主导设立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但目前新型研发机构除了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还包括社会组织或企业单独出资建立的研发机构和镇街出资设立的专业镇创新平台。因此,《补充通知》增加此项条款,明确定义。

  (四)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专利)计划项目须在国家、省资助经费到位后18个月内申请配套资助,如果申请配套资助时已超过项目实施期,需核算项目实际投入后,按各级财政投入最高不超过实际总投入给予配套资助;其他企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须在实施期结束后两年且验收通过后18个月内申请配套资助。

  《配套办法》未明确配套资助的申报期限,个别项目验收超过3年才申请配套资助。我局每年都组织申报配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其目的在于引导项目承担单位更好地完成项目并进行项目后续的研发及产业化,但项目完成较长时间后再给予资助无法体现政策效益,不能较好地完成政策设定的绩效目标。为鼓励企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及时验收并配套资助,事业单位在项目立项后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获得资金,更好地服务科技研发和项目产业化,《补充通知》增加此项条款,明确申报时限。

  (五)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须在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专利)计划验收结题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备。项目通过验收后,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经费总额超过实际总投入经费的,结余资金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金额15%的部分,可在结题验收当年及下一年由单位统筹用于相关科研项目继续投入的直接支出,仍未用完的,退回市财政;结余资金超过该项目立项金额15%的部分,退回市财政。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配套办法》规定,项目资助方式分为两种:对一般企业单位“事后”资助,对公共创新平台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事前”资助,但对“事前”资助资金的管理问题则没有作出规定,为保证财政资金真正落到资助项目上,参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增加此项条款,明确项目验收结题后的报备时间,明确符合条件的结余资金的用途和期限。

  (六)项目申请配套资助时不存在《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东财〔201683号)及相关补充通知中规定的情形。

  在我市出台《配套办法》后,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先后印发了《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东财〔2016〕83号)和《关于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7〕98号),因此,对于资助条件中关于申报单位违法违规、失信等限制性条件的统一表述,《补充通知》增加此项条款,明确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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