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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7年11月14日 17:09 0人参与  0条评论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属新型研发机构的一种形式,其主要作用是对全市行业、产业提供公共支持,区别于企业、机构自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财政资金主导设立、多方共建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引进、组建、运营全周期规范管理工作,推动提质增效,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调研新型研发机构的有关指示精神,我局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分别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平台意见,形成了《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已对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保障我市科研力量步入规范化发展轨道。

  一、起草目的

  目前,省科技厅已开展了4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但其认定条件前后不一。就目前情况而言,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一是市政府财政资金主导设立多方共建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二是镇街主导设立的专业镇创新平台;三是社会组织或企业自建的研发机构。因此,为了分类管理并精准指导,更加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中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引进、组建、管理过程,我们在2015年出台的《东莞市加快新型研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8号)基础上单独制定针对新型研发机构中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引进组建管理办法,即《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办法的设立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这一科研载体的产业支撑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作用,有利于带动全国各地顶尖的科研资源集聚东莞,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强化政府对科技行业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同时对原68号文进行修订。

  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召开公共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精神,我市作为珠三角制造业聚集地,将承担一批国家重点科研领域的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任务,同时,还需引进组建一批适合我市产业发展和科研需求的重大创新平台。近期,国家、省、市也出台了诸多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资助政策,我市已在2014年出台了《东莞市公共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对我市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作出了政策规范。但随着国家、省不断出台新的科技创新有关政策,为了适应新形势需要,我们进行了广泛调研,研究修订了有利于我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这一类型的《东莞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办法围绕我市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审批、预算审核、资助拨付、场地使用、年度考核、奖励拨付等环节,统一标准严格管理,更好地促进我市的产业转型升级。

  二、办法说明

  (一)办法内容范围。本办法主要解决我市引进组建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全周期的规范管理,包括明确准入门槛、统一资助条件、规范审批流程和资助方式等。同时,对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验收、运营、监督、年度考核等作出规定,监督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发挥好其应有的科研价值和社会效益。

  (二)合作方准入条件。办法第二章确定了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共建方的准入条件。我们根据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功能定位和科研价值,结合我市需求,明确了共建方必须具有国内外顶尖的科研能力和能够支撑起我市作为珠三角制造业聚集地的技术储备,因此,根据已建成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共建方合作情况,我们确定了国内外院校、研究所(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研团队划定了5类单位(团体)可作为合作方。

  (三)组建条件。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平台组建必须满足的条件中:(1)产业方向属于我市优势产业,且其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30%以上;或属于《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或《东莞市科学与技术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点发展的产业。经过我们综合考量,属于我市优势产业,且其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30%以上的产业划分依据为我市“五大 支柱、四大特色产业”统计口径和省工业统计新口径两大类,综合我市和省统计口径,符合条件的产业为:电子信息制造业(占比34.8%,我市统计口径)、先进制造业(占比51%,省统计口径)、高技术制造业(占比39.3%,省统计口径)三大类。属于《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的重点发展产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新材料、增材制造(3D打印)共七大类。属于《东莞市科学与技术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点发展产业为智能制造和高端装备、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云计算与大数据、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共六大类。综上,符合此条件的产业类型基本上为我市最新兴、最亟需、发展潜力最大的科技融合型产业,此条件旨在限制一些传统、研发创新潜力相对较低的产业研究平台入驻我市,如造纸、服装、食品饮料产业等,以最大限度提升科技创新对我市优势产业的挖潜作用。

  (2)市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平台建设资金的50%。这是为了更好地撬动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入社会资金,构建多渠道投入模式,对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市场化模式管理,激发其“自我造血”的功能。(3)平台筹建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根据我市已建成的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情况,其筹建期一般为3至5年。

  (四)审批流程。办法综合现有的科技项目和平台管理审批流程,确定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引进审批必须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以客观事实和专家意见为依据,淡化行政强制干预烙印,强化专家决策份量,更大程度地保证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审批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五)运营管理。维护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运营管理的自主权。参考我市于2015年出台的《东莞市加快新型研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5〕68号),继续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中由政府主导支持建设的重大创新平台1000万元额度的财政经费自主使用权(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立项由理事会审批实施),以满足其人才建设、科研活动的迫切需求,更好地完成我市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任务。

  (六)经费管理。为鼓励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多争取国家、省的项目资金,在项目支出票据不重复核算的基础上,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享受市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的自筹经费支出部分票据免盖核对印章,在不重复资助原则的基础上,可享受“科技东莞”和“人才东莞”的有关政策扶持。

  (七)场地管理。根据“不设限、不浪费”的场地使用原则,为满足平台发展需求,提高平台场地使用效率,使各平台对科研场所的实际需要不受限于当初签订的合作协议,办法对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回收各个环节作出规范,同时,将场地使用效率纳入平台年度考核指标体系,提出了场地使用率“须达到90%”的要求,尽可能地减少场地的空置、浪费。

  (八)考核管理。考核力求系统性、公平公正和正向引导。根据市财政局的财政资金绩效考核办法,建立重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年度考核机制,明确各项考核指标,每年由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严格执行考核标准,考核结果严格与下一年的财政奖励与管理层绩效薪酬经费挂钩。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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