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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出台《虎门镇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2月18日 11:27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虎门镇近日出台了《虎门镇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循公开透明、引导带动和加强监督等三大原则,并就以下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明确申请资助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以及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5种情形。同时规定,对虎门镇外经贸发展有重大影响、重要贡献的项目,将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项研究采取灵活措施。

  二、扶持资助。明确扶持资助内容及标准以《虎门镇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虎府办〔2016〕55号)为准。同时规定,同一年度内,企业因达到同一条件而符合多项政策(包括虎门镇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扶持规定的,只奖励最高一项,不重复实施资助。同一企业每年从专项资金获得的资助、补贴和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规定申报单位要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向虎门镇商务局提出申请资助。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虎门镇财政不重复给予资助。

  四、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规定单位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要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研发、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等,并纳入相应的财务项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金、奖金。

  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有关法律责任,以及企业申请资助有关规定。

来源:东莞市财政局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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