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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2017年03月22日 15:20 0人参与  0条评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保密工作的对象和领域、内容和形式、方法和手段发生深刻变化,保密工作面临诸多挑战。积极适应新变化、应对新挑战,贯彻新理念、落实新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密战线的一个重大命题。我们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讲话为统领,以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为指导,以保密法规制度为保障,以综合防范为途径,坚持基本方针,遵循工作规律。把握关键环节,努力为实现国家安全新的战略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保密保障。

   一、把握新形势下保密工作,核心在领会基本方针的精神实质

   在不同历史时期,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有所不同。2010年修订的保密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这一方针较好地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要求,和与时俱进、与“势”俱进的创新性和科学性。

   第一,方针提出的“积极防范”要求,是保密工作实践经验和特点规律的科学总结。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是保密工作的核心任务,这决定了保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以防止窃密泄密为出发点和着力点,积极主动,关口前移,构筑人防、物防、技防一体发展的综合防范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从源头上防止各类泄密窃密事件发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方针提出的“突出重点”要求,是抓好保密工作的重要方法。保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行业、领域、学科,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处理好重点和一般关系,确保核心安全。“突出重点”就是要“因密制宜”,管住要害、管住源头。“突出重点”不是只要重点,不顾一般,而是要全面管理、齐头并进。国家秘密在任何一个地区、部门、环节或渠道泄漏出去,都会影响保密工作的整体效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三,方针提出的“依法管理”要求,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保密工作的运用和彰显。具体来讲,一要有法可依,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二要有法必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载体和活动等;三要执法必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要违法必究,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严肃追责。

   第四,方针提出的“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既是根本目标,也是重要准则。这要求我们,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国家秘密保护和信息资源利用之间的平衡,坚持“该保则保,该放则放”,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

   二、把握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关键在认识国家秘密的丰富内涵

   根据涉及的内容不同,秘密事项可分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丰富的专业内涵,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

   第一,要准确把握国家秘密的三个条件。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来说:“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条件,是区分于其他秘密的关键所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条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秘密事项;“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条件,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

   第二,要准确把握国家秘密的三个属性。国家秘密的基本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属性。国家秘密从本质上讲是国家财产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国家所有。二是法定性。国家秘密的确定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确定和保护。三是限定性。知悉范围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知悉、占有、使用或处理。

   第三,要准确把握国家秘密的三个要素。国家秘密的基本要素主要由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构成。首先,要以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为标准,对国家秘密做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区分。其次,要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时,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和“最小化”两个原则进行。

   第四,要准确把握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区别。一是与工作秘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涉及的利益主体、确定方法、秘密标志、管理方式、适用法律责任的不同。二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涉及的利益、所有权性质、定密主体、确定程序、处置权限和适用法律的不同。三是与个人隐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属性、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内容的不同。

   三、把握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重点在强化涉密人员的有效管理

   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工作的核心要素。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了涉密人员管理要求:一是分类管理要求。强调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要按照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等级进行管理。二是上岗审查培训要求。强调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进行审查,上岗应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三是出境管理要求。强调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认为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不得批准。四是脱密期要求。强调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权益补偿等方面给予公平待遇和政策支持。

   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的意见,对涉密人员管理提出更为细致的要求:一是明确了涉密人员确定标准。要求按照“以岗定人”的原则予以确定,实行动态和备案管理。二是明确了涉密人员审查原则。要求根据“先审后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拟任(聘)用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三是明确了涉密人员培训要求。保证每年接受不少于一定的专门培训,并纳入个人档案。四是明确了涉密人员日常监督。要求落实保密承诺书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了脱密期限、管理主体及相关禁止性要求。五是明确了涉密人员权益保障。要求在进修培训、福利待遇、评奖表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六是明确了涉密人员组织落实。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作为落实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

   四、把握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要害在加强涉密载体的规范保护

   国家秘密载体是国家秘密的主要存在形式,也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和境外情报机构窃密活动的主要目标。管好涉密载体,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必然要求。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携带、维修和销毁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现行有效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也对涉密载体管理做出规定,共同构成了涉密载体保护的规范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6个重要环节需要切实把握。

   一是收发环节。收发是对知悉范围控制的有效方式。要求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手续,确保手续完备,专人管理,台账清晰。

   二是传递环节。传递是涉密载体流转的重要途径。国家秘密载体的传递要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传递绝密级涉密载体必须二人护送。

   三是复制、摘录、引用、汇编环节。涉密载体的复制、摘录、引用、汇编,要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加盖复制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四是维修环节。国家秘密载体维修应由机关、单位技术人员负责实施;确需单位以外人员维修的,应在本机关、单位进行,并现场监督;确需送外维修的,应送交保密技术服务机构或符合保密规定的单位进行。

   五是携运环节。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外出的,应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管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六是销毁环节。机关、单位对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应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应当分类封装,送交专门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由专人现场监销,禁止擅自销毁或送交其他单位销毁。

   五、把握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动力在落实有关责任的规定要求

   保密工作领域是最需要落实责任的领域。为此,保密法及实施条例根据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要求,设立各级机关、单位应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条款。当前,需要把握并履行好四个方面的责任。

   一是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根据保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保密部门是保密工作的监管主体,机关、单位是定密主体,是履行法定保密职责的主体,也是承担保密法律责任的主体。各级机关、单位应提出贯彻落实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培训;为工作开展提供人、财、物保障;查处泄密事件并依法追责等。

   二是领导干部的管理责任。中央下发规定,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保密工作中的管理责任做出了明确划分,规定主要领导干部是第一责任人,对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强化监督、考核和问责力度,设定述职、约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法纪问责等多种措施。

   三是涉密事项的确定责任。根据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承担法定责任,对定密工作负总责。同时,对定密工作量大、业务工作具有特殊要求的机关、单位,作为法定责任人的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可指定定密责任人,履行定密职责,规范定密管理。

   四是发生问题的法纪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党纪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是行政责任。保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是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故意泄露绝密级1项(件),机密级2项(件),秘密级3项(件),或者过失泄露绝密级1项(件),机密级3项(件),秘密级4项以上,即可立案。

   六、把握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成效在切实做到十个“管住管好”

   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在保密工作中具有特殊地位,从当前保密管理和窃密泄密案件查处情况看,掌握必备的保密常识和保密技能,切实做到十个“管住管好”至关重要。

   第一,管住管好嘴巴。做到守口如瓶,不该说的坚决不说,该在什么范围说的,只能在什么范围说。

   第二,管住管好文件。一要严格遵守传达、传阅、借用等规定;二要严格履行复印、摘抄、引用等手续。

   第三,管住管好网络。网络是当前泄密窃密的主战场、重灾区。要管好三张网:一是涉密网,二是工作内网,三是互联网。

   第四,管住管好手机。做到五不:不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不带入涉密场所;不与处理涉密或敏感信息的计算机或系统连接;不在互联网上下载来源不明的邮件附件或软件;不在手机中谈论国家秘密、发送涉密信息。

   第五,管住管好介质。不在涉密计算机和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不轻易相信所存涉密信息会被删除;不随便带回家中。

   第六,管住管好录入。不使用带有无线键盘、无线网卡等无线接入功能的计算机录入涉密信息;不用同一台计算机既录入涉密信息又联接互联网。

   第七,管住管好终端。不在涉密场所使用配置有摄像头等音频视频装置的网络终端计算机,以免在开启状态下成为窃听窃照装置。

   第八,管住管好涉密会议。做到三不:不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加;不擅自在会议期间录音、录像;不擅自将文件资料带走。

   第九,管住管好信息发布。在公开发布信息时,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十,管住管好身边人员。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经常接触秘密事项,要严格要求和管理。同时,领导干部也要高度重视自己亲属和子女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做到警钟长鸣。

来源:保密科学技术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涉密;国家秘密;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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