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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一公司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常规检测案件

2024年01月18日 13:04 0人参与  0条评论

【案情简介】

2023年08月29日,东莞市大朗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东莞市XX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XX镇XX社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XX大厦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为东莞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场在物业经理叶XX的陪同下,检查东莞市XX镇XX社区XX路XX号XX大厦地下车库负一楼水泵房的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现场发现有市政管网连接接入储水池设施,有二次供水储水池1个,储水池材质是不锈钢,容量12立方米,储水池内水量约9立方米,二次供水泵房配备GDLF型立式多级不锈钢管道泵(执行标准号:Q/GZGY58-2008),型号50GDLF16-104两套同类型的供水设备,高压供水给用户。东莞市XX有限公司物业经理叶XX现场未能提供生活饮用水委托检验报告以及二次供水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台账。

【调查与处理】

调查询问:2023年08月31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叶XX进行了调查询问。经初步调查,东莞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X未能提供2022年01月至2023年08月期间水池清洗消毒的记录,以及2022年01月至2023年08月期间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

2023年09月05日,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叶XX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经调查,东莞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X陈述2021年、2022年、2023年有二次供水水池清洗消毒记录,2022年01月至2023年08月期间未按规定对水质检测或委托检测。

处理结果:2023年9月13日,东莞市大朗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以直接送达的形式向东莞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X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2023年9月28日,东莞市大朗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对东莞市XX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东莞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X并现场签收。

东莞市XX有限公司违反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对东莞市XX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案情分析

东莞市XX有限公司作为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承担起相应的水质检测责任。经多次调查取证,东莞市XX有限公司不具有相关水质检测能力。其提出有2021年和2022年有对水箱的清洗记录,未能提供2022年01月至2023年08月期间的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而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于2023年8月30日委托XX技术中心检验报告出具的二次供水检验报告符合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的相关规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综上,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照片等固定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指明在2022年01月至2023年08月期间,东莞市XX有限公司只于2023年8月30日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其余时间段内并未履行好水质管理职责,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

(二)法律适用

在法律适用上,东莞市大朗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此类案件关于违法行为定性有两大重点。一是对于二次供水单位的证据确定及固定。该写字楼的物业管理公司是本案的二次供水单位,且其符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关于二次供水单位的定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执法人员通过收集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证据予以确定二次供水的过程,予以证实该公司是二次供水单位,具有二次供水单位的管理职责;

二是关于如何确定是否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的事实。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一开始供水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但是执法人员在后续的证据核实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无相关的水质检测记录,且《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在案件的后续调查中,该公司承认其不具备专门的水质检测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的水质检测能力,未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

【典型意义】

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四大环节(原水供应、制水生产、清水输送、二次供水)中的最后一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使用的形式,已普遍用于高层建筑供水。作为离居民生活最近的供水环节,二次供水与居民用水安全、生活质量息息相关。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使住宅小区供水水质管理纳入了法治化管理轨道,对物业管理单位的二次供水行为都作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同时还要对二次供水水质定期监测、送检。

随着高层建筑不断增多,二次供水已然成为当前城市供水的必然选择,二次供水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千家万户饮水质量和身体健康,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该案聚焦群众关切,坚持精准发力、靶向跟进、规范调查办理,坚决守住“水龙头安全”,保障居民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以更高质效公益履职筑牢了民生之本、推进了社会治理、守护了美好生活。

来源:东莞市司法局    编辑:卢佩诗关键词: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二次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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