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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制局:不得以部门文号发“红头文件”

2012年12月20日 07:52 0人参与  0条评论

  未列入政府年度制定计划目录的,原则上不予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没有统一编号的一律无效;规范性文件必须规定有效期……市法制局昨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以上要求。

  文件未入目录不予审查

  虽然我市近年规范性文件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偏重文件制定,忽视或者轻视文件的修改、废止,以至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能及时评估,造成出现管理的真空;仍有部分规范性文件尚未纳入法制机构审查,没有严格按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通知》提出,各部门提交市政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必须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制定,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各部门代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政府呈报《东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申报表》,将下一年度计划拟制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依据(事由)、制定目的等内容填写上报。市法制局进行汇总审核后公布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目录。未列入政府年度制定计划目录的,市法制局原则上不予审查。

  未规定有效期不得发布实施

  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并统一以法制审查文号对外发布,不得以部门文件文号对外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为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部门信息网。未按《办法》统一编号或未经确定载体统一发布的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今后凡未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避免管理依据的真空

  针对目前存在的个别部门只重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不重视其效力状态的现象,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本部门负责制定、起草或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责任,区别不同情况及时评估、及时处理,切实避免管理依据的真空。对进入评估期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完成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说明理由,提供依据,报请制定机关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应当重新制定文件。有效期满又未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此外,《通知》提出,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每两年定期组织清理一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废止。防止或避免出现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因有效期届满失效而严重影响工作,或因执行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

  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为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部门信息网。未按《办法》统一编号或未经确定载体统一发布的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高志全)

来源:东莞日报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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