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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院:莞城房管所是被执行人但非失信

2015年08月31日 07:31 0人参与  0条评论

  东莞中院昨日也作出回应,表示法院立案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要案件未实际全部执结,无论是正常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还是拒不履行、失信赖债的被执行人,信息都会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数据库中体现。莞城房管所是被执行人而非失信被执行人,目前该案执行工作仍在努力推进中。

  案件年代久远且复杂

  目前仍在执行中

  经过该院执行局调查,本案为欧某申请执行东莞市莞城房地产管理所返还房产一案,根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欧某的父亲早年因为被错误定罪,名下的5处房产被没收,并交由莞城房管所管理。后因法院依法对欧某父亲的刑事案件进行了纠正改判,裁定将该5处房产返还给欧某等继承人,欧某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本案中莞城房管所所负的并非是大家通常理解的“欠债还钱”的“金钱义务”,而是“返还房产”的“行为义务”。

  由于本案历史久远、标的物情况复杂,立案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详细调阅档案、研判案情,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方案进行深入沟通。欧某与莞城房管所在法院主持下也表现出解决问题的积极诚意,希望通过全面整理补充证据取得都能接受的执行结果,目前本案执行工作仍在努力推进中。

  莞城房管所未被申请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据执行法官介绍,目前最高法院开辟了两大执行信息查询平台,即“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和查询平台”。二者的差别在于,前者包括所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信息,但凡是法院立案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要案件未实际全部执结,无论是正常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还是拒不履行、失信赖债的被执行人,信息都会在前者数据库中体现。

  而后者则仅仅只包括抗拒执行、转移财产等符合司法解释所列明6种情形之一的“失信被执行人”。由此可见,“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覆盖范围要明显大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和查询平台”,后者的惩戒打击力度要明显大于前者。

  据了解,因为理解本案的客观难度和正常的执行进度,欧某并没有向法院申请将莞城房管所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另据执行法官介绍,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名单信息将被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将继续依法加大本案执行力度、拓宽执行思路,力争早日取得理想执行效果,同时欢迎媒体和社会各界关心、关注法院执行工作,共同为建设“信用东莞”“法治东莞”作出贡献。

  【附录】“失信被执行人”的6种情形: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南方网    编辑:刘宇峰关键词:信息;失信;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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