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3.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二、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哪些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2.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具有哪些情形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申请人有《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4) 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5)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6)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7)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8)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9)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10)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
(1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12)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13)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
(14)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因公致残的警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参照执行。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1)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未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5)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6)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8)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9)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10)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的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到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1.非通知辩护、非通知代理的刑事诉讼案件,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非刑事的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2.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案件,由办理案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3.申请法律咨询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4.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务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东莞受理窗口: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一楼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769-2249014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由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2.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出具接收凭证,注明日期。
3.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4.补充提交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
5.调查核实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6.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七、无偿服务原则
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活动都是免费的。
八、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都能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服务准则
“六心”
细心解答咨询;热心接待群众;
耐心指引疏导;真心帮助群众;
诚心沟通协调;尽心服务群众。
九、法律援助监督途径纠错
一、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援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二、投诉电话:0769-22314325
三、投诉通讯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一楼东莞市法律援助处,邮编:52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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